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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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论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人能够被允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独立的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它不仅受法人性质和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受法人目的的限制..,以不超出法人性质、目的范围和法律的规定为原则,否则,即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的原则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经济的根据,获得绝大多数民商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高度认同,并被立法确定为我国民法和某些

2、商事特别法的重要原则。然而,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的学说同市场经济的本质、企业的目标和商事社会的理念都是格格不入的,已到了必须予以废除的时候。为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能从根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原则之渊源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企业法人的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和经营范围外的活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商事特别法的一贯立场和重要原则1.这一原则的确立和持久有效是同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和传统的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世界性影

3、响分不开的,其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是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产生的内在的、根本的原因即经济上的渊源,而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广泛的、世界性的影响则是该说产生的外在的、表面上的原因即法律上的渊源。(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的法律渊源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的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中后期在AshburyCarriageCo.V.Riche2一案中确定的。在该案中,一家依据英国1862年公司法成立的、从事“制造、销售铁路设施、机械工程、承包建筑业务和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在比利时修建铁路的合同。该

4、合同的内容显然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它已被公司股东全体追认。然而,在涉及到公司此种合同的效力问题时,英国上议院认为,公司的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因而应是无效的合同,对公司和公司的相对人均无约束力。CairnL.C在该案中指出:“……这就是公司的章程,在这个章程中,既有肯定性的东西,也有否定性的东西,它肯定性地规定了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范围,也否定性地规定,公司不得从事任何超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企图以公司这种方式从事任何比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更多的权利”。3Cranworthl.C.勋爵指出:“根据1862年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并不象特

5、许公司那样享有充分的法律人格(fulllegalpersonality),其人格之独立以公司在其章程所载定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活动为先决条件。”4,其后,Ashbury一案的原则在Att-GenV.GreatEasternRy5一案中再次被英国上议院所确定,但作了这样的限制:越权无效规则应当加以合理的理解和运用,凡是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有偶然联系的,除非受明确的禁止,否则,不应由司法把它解释为越权。此后的判例基本上是遵循Att-Gen一案确立的原则,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所从事的某些活动虽然超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但只要这些活动

6、是随着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明定活动的产生而产生,或与这些明定活动有偶然联系,则公司的这些活动是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并非越权,但是,每一判例应受该案例所存在的事实上的限制,究竟是越权还是非越权,无确定的标准。不过,英美判例法在这一问题上则是有共同的标准即超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是越权行为,即便经过全体股东的追认,也不能成为有效行为,而如果公司的行为仅超出公司对董事的授权范围,则经过公司股东的追认,可以成为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行为6.英美判例法确定的公司不得超出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而且还对世界上

7、其他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民法的重要原则。《日本民法》第43条规定:“法人依照法令的规定,在章程或捐助行为所定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于其目的以外不享有人格。”7前苏联民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按照规定的活动目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只能取得与法人设立的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8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如果

8、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其越权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企业法入、法定代表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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