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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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摘要】:行政规划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两者的冲突体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私益的保护。在当前,应当通过确立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制度和完善行政规划的救济制度来加强对私益的保护。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益损失补偿请求权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乃人类活动的动力之源。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行为是由利益决定的,利益是主体自由活动的内在推动力。“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

2、动的源泉和动力。”{1}220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论是相对人的行为还是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是围绕着一定的利益进行的。行政规划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及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必然牵涉到一定的利益。具体言之,行政规划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一样,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密切相关。与由行政权力作为后盾的公共利益相比,私益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而,在行政规划中加强对私益的保护,防止行政权力的侵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规划法治化的不二选择。  一、行政规划中的利益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在现代汉语中,“利益”被

3、解释为“好处”,通过利益的获取,主体的需要将会得到满足。当能满足利益需求的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追求欲望的无限性发生矛盾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2}利益冲突的产生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欲望的无限性。利益矛盾和冲突,贯穿于以往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使人类历史呈现出扑朔迷离、迂回曲折的外貌,但同时也使其表现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包括不同个体、群体、阶级、民族、种族、国家和地

4、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归根到底都源于某种利益矛盾和冲突。{3}序1  与其他行为主体一样,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样也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规划权、作出行政规划行为也是如此。就行政规划权的本质属性而言,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规划权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行政权作为公权,其存在的唯一正当性就是其公共属性,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的维护和提倡,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积极的任务,也是许多实际政治运作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之一。”{4}181行政规划权的运行本身就是一个集合、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

5、。在这个过程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特别是与私益之间的冲突。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规划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是为了社会更好发展的需要,就此而言,这是与私益相一致的,因为相对人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但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会大众,就个人而言,从中可以享有的部分毕竟是有限的。而行政规划则不可避免地会改变现状,会对部分相对人的私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而,行政规划中公共利益与私益虽然有一致的一面,但公益与部分私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一般关系

6、是“命令-服从”的关系,行政更多地具有管理、命令、强制的色彩,而较少有服务、指导、合作的理念融入其中。政府通常直接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乃至公民个人发号施令。个人附属于单位,单位附属于政府。政府不仅通过计划对国家实行宏观管理,而且通过各种红头文件、命令、指示对单位实行微观管理,单位对个人实行直接控制。{5}11在此背景下,个人的私益观念受到很大的抑制,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虽然也存在,但显得并不突出。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利益多元化的局面逐步形成,私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重视。因而,行

7、政过程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也就相对显得明显。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化的局面也日益形成,私益的表现形态也日趋多样化,这不仅使得协调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更为困难,而且还可能出现私益假公益之名的情况,即出现“公共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的运用违背了其公共属性,并不是真正为了实现公益,而是假公益之名以扩张私益。在行政主体广泛存在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的今天,这种情况更为普遍。这种“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当然,由于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性概念,“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

8、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也就符合公共(公众、社会大众Publikum)的意义。”{4}166而且公共利益是相对而言的,当个人与一个小的集体相比时,个人无疑代表的是个体利益,而小集体代表的则是公共利益。但当小集体与一个更大的集体相比较时,则小集体就不能再代表公共利益,而由大的集体取而代之。因而,在现实中,正确判断公益与私益,无疑具有一定的难度。  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博弈。利益与权利、权力之间的关系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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