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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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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委员会管理机制,明确监督委员会职责,实现监督程序规范化,促进本行的经营管理合法、规范、稳健、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督委员
2、会由不少于七至九名(奇数)监事组成,其中社员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至少各有三名,外部监事出任的委员原则上应为会计专业人员。第四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社监事长兼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五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或监事长建议,提交监事会决定予以解聘:(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决策程序的规定;(三)本人不再担任联社监事;(四)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监督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3、解聘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暂停行使本决策程序规定的职权,并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第三章工作职责及义务第七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完善本委员会的有关制度,报监事会审议;(二)研究、审议审计工作政策、审计工作计划等;(三)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监事会开展各项审计监督工作,并在必要时提请监事会进行质询和风险提示;(四)定期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五)定期或不定期向监事会汇报监督工作情况;(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审计权:在联社范围内开展各项审计检查;(二)表决权:对监督委员会审议事项享有表决权;(
4、三)质询权:有权就审计事项,或发现的可能损害联社利益的行为,依法对理事、理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质询,要求其纠正、整改和完善;(四)建议权: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风险提示,对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提出处理意见;(五)知情权:可向联社相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委员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九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联社各项规章制度;(二)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正确履行职责;(三)秉公办事、勤勉尽责,按照审议程序进行表决,对会议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独立做出判断;(四)严
5、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了解到的联社相关信息、会议审议结果等,应在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做好保密工作。(五)贯彻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情况。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长、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
6、盖章。第十三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监督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推举1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临时会议也可以由提议召开人指定的委员主持。第十四条监督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第十五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联社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未列席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会议
7、审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由主持人提请与会委员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第十七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记名或不记名)方式进行。委员应对需表决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反对的要说明理由,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第十八条会议向监事会提交的议案,应得到全体委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监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九条监督委员会审议事项和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联社大多数股东的利益。第二十条经监事会专门授权,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定。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授权事务
8、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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