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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化型抢劫罪之犯罪主体范围探讨关键词:转化;抢劫罪;未成年人内容提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之前,鉴于司法解释的不相一致,为避免司法操作的混乱,可以暂时以变通的方法予以处理。在许多国家的现行刑法典中,均有如下立法例: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之时或之后,如果又出现了某种情况(后果、行为或方法),法律就规定不再以该罪定罪,而以刑法另一条文规定之罪定罪处罚。刑法学者根据这种立法现象提出了“转化型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2、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界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是对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的前提,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转化型抢劫罪犯罪主体范围的认识尚不统一,由此造成了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认定的混乱。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犯罪主体范围的争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抢劫罪前提的盗窃、抢夺、诈骗诸罪,
3、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而抢劫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周岁。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该观点认为,广义的抢劫罪既包括典型的抢劫罪,也包括转化型的抢劫罪。转化型的抢劫罪与典型的抢劫罪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并无二致,应一体评价,不应割裂二者的内在相同性,否则会导致刑法对二者的评价前后矛盾。①因此,对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规定应该予以扩大解释,即只要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而不需要先行行为
4、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不能成立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前提下,依然能够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这种观点长期以来,一直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5、“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两院的司法解释,都认可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不必成立“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司法__机关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也一直依照此种观点操作。第二种观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该种观点认为,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扩大解释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违反了罪刑法定
6、原则。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明确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无法成立“盗窃、诈骗、抢夺罪”,皮之不存,毛将附焉?也不可能进而转化为抢劫罪,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外,“考虑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有别于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出发,应将转化型抢劫排除于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外。”②这种观点在200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从而否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二、观点辨析判断两种观点的是非曲直,如果仅从刑法条文表面规定看,似乎第二种观点理由更充分。因为将刑法第269条所明确表述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已经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更符合条文字面意思。再对照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的表述,立法者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