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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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2号(2015年12月21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省级统筹管理需要,根据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

2、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要全面落实《经办规程》,清理废止与《经办规程》不符合的规定、办法,不得增设工作环节或增加审核材料,确保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三统一”。  二、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经办规程》明确了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具有流程规范、管理精确、内控严密、服务便捷等特点。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要求,明确每个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考核监督,保证经办工作有章可循。  三、推进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经办能力。各地要结合实施《经办规程》,以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抓手,夯实基础管理,提

3、升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经办规范化建设。省厅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考核监督。  四、适当增加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支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按照《经办规程》明确的岗位需求,充实专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经办和服务设施,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普遍开展一次专业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明确《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树立依法经办的意识,努力提升经办效能和服务水平。  五、密切关注《经办规程》的执行情况。要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了解《经办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4、、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保局反馈。  联系人:冯建坡温秀娟联系电话:0311—8551510485518848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办字〔2013〕9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业务的全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5、(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省级统筹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核定、征缴管理、享受资格确认、协议机构管理、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亡)待遇审核、预防费用审核、待遇结算、基金管理、稽核监督、信息管理、统计精算、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等内容。  省级统筹经办业务按照上述内容划分为登记征缴、待遇核定、财务、统计、稽核、信息、档案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省级统筹采用省级统一管理模式。  省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

6、和监督省级统筹经办工作;制定全省经办业务管理、稽核监督和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委托设区市(包括省本级和省直管县,下同)管理有关经办业务。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负责组织实施、监管、考核本地区经办业务工作;负责费率浮动管理、待遇核定、基金收支管理和上解、下拨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  县、市、区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本级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领取

7、待遇资格确认与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稽核内控、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省、设区市经办机构经办本级业务也按此执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各级经办机构征收并按月逐级上解,由省经办机构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省财政部门按基金支出预算,按季将所需款项拨付省经办机构支出户逐级下拨。经办机构支出户按基金月支出规模留存1~2个月周转金。  第六条省级统筹业务实行自然年度核算。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月初10个工作日为集中申报期,缴费基数核定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为缴费期,月

8、末2个工作日为业务结算期。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加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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