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外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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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四章董事会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利润分配第八章职工第九章工会组织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第十一章规章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拟了简称投资划在北京市区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北京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为:北京市第三条投资方为:公司英文名称;法定地址:英文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

2、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规模第九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贷款解决。第十一条出资方式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3、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

4、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4年,可以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

5、当作为弃权。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终止和解散公司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6.抵押公司资产;7、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分立;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

6、年度经营报告;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由投资者推荐。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

7、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五条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六条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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