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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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论文.freeleN.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发展、移民法律服务、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内容涉及立法、司法、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情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尽管目前中国的法律诊所均为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从事的实务限于律师实务,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的发展,法律诊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援助将仅仅是法律诊所采取的一种方式,不能替代其它方式。

2、4、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为:①刑事诉讼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③盲、聋、哑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援助;⑥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②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④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⑤公证证明;⑥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范围和形式中,法律对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体的身份作了特别规定。由于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不具备某些资格

3、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律师身份的诊所学生自然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自然也无资格。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诊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绝对多数,受援方一般为个人且在诉讼中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和诉讼代理。尽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区别,但是两者同时又密切联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1、在组织和人员上,两者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财务且人员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不少人包括法律诊所内的

4、一些人将二者混为一谈的原因。2、活动内容上,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学生。诊所教育运动的最前线就是以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解,进行诉讼代理等方式,学习进行法律分析,应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范畴,它是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

5、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律师性质的服务自然属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两者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结合,是两者互相选择、互相适应的结果。法律诊所选择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的目的决定的。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1)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2)增进学生对通过实践来学习的方法的理解;(3)通过它为学生提供代理案件的机会;(4)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5)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6)自我提高的习惯;(7)促进和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8)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有意义的法律职业;(9)强调参与公共服务;(10)这是法

6、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之一。目的决定方式。要实现上述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这一方式须满足以下条件:选择的方式必须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工作。诊所教学以学生参与法律项目为中心,选择方式时必须把加强学生对他们将来地位的认识这一目标牢记在心,选择的方式必须允许学生成为项目的真正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职责,以提高他们对职业身份的责任感。让学生只充当译者或者被吹捧的勤杂工是没有成效的。同时,由于学生实际能力的不足,应该选择那些既有挑战性又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前提。方式的选择必须以其教育价值为基础。选择的方式必须能够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

7、极性和创造性,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关键。同时,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选择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目前还刚刚起步,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活动经费等十分匮乏,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要达到诊所教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设立一种比较综合的诊所而不是设立分类细致、门类齐全的专项法律诊所。由于法律援助这一方式能提供从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到调解、诉讼代理等一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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