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20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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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环评〔2015〕70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急诊综合大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你院(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1-209号)报送的《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急诊综合大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8—一、该项目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改扩建工程,选址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内(5号楼振河大楼的西侧),利用现有的停车场、球场和拆除7号楼(振羽楼)作为建设用地,拟建设一栋(23层和地下3层)集门诊、急诊、保健、医技检治、住院等为一体的门急诊综合大楼,并对现有污水处理站、垃圾

2、中转站、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约7400m2,总建筑面积为75600m2,建筑分为地上,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9800m2,地下建筑面积15800m2。本次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340张,地下停车位267个。改扩建完成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建筑有1号楼外科病房大楼、2号楼病房大楼、3号楼内科综合病房大楼、4号楼门诊楼、5号楼振河大楼、6号楼医技楼、8号楼综合楼、西面生活区宿舍楼及新建的门急诊综合大楼,总规模将达到门急诊量365万人次/a、总床位数2410张、住院约7万人次/a,员工人数为3010人。该项目选址符合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3、。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院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一)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管网排入正常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8—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标准排放限值,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应在6.5~10mg/L范围内。氨氮(以N

4、计)参照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表1中的三级标准。改扩建后,全院污水排放总量为566359.6t/a,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2.8t/a、氨氮排放量≤10.96t/a。(二)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的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施工期废气及运营期地下车库和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5、/323-2011)的表1标准限值。(三)运营期噪声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南临湖滨南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四)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和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污水处理产生的栅渣和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8—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达到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的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全部落实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排放。三、项目建设应认真落

6、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统筹做好院区总体布局和功能整合优化工作,做到清污分流、动静分开。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改进、完善院区污水处理站,增设污水处理除臭措施,并落实其他集中排气净化处理措施。做好绿化建设,强化景观与环境隔离的功能。(二)项目应建设废水分类收集与预处理设施,核医学科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应收集进入衰变池进行半衰预处理。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使现有处理站的处理能力达1600t/d,以满足改扩建后医院总的污水处理需求,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必须排入市政污水管,排放口应按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计量和在线监控装置。同时,项目应增设

7、污泥消毒池或储存池,设置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污水处理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污水处理站的改造,增设废气处理系统,对改扩建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进行收集,采用生物除臭剂进行净化后由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气口不得朝向周边居民及病房等敏感目标。检验科、实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专用的排气净化设施。—8—备用发电机房等排放废气的单元应设置专用的烟道,将废气引至屋顶上空排放。地下车库设机械通风换气系统,保证换气通风良好。现有的垃圾中转站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靠近病房大楼一侧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四)选用低

8、噪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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