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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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的通知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劳动与安全管理处、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为进1步提高劳www。lwkoo。cn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行力,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ww

2、w。lwkoo。cn2○○8年4月108日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2条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本规则。第3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4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度。第5条办理劳

3、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第2章管辖第6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深府〔2002〕200号文件规定的劳动管理事权划分方案确定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第7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各大队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市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权:(1)投诉、举报案件www。lwkoo。cn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2)现场突发案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突发事

4、件发生地与用工行为发生地不1致的,转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3)主动监察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4)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投诉案件,由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5)特区内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直通车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由4大队管辖;特区外市局以上领导批示的、越级集体上访的案件由4大队协调、移送、督导和反馈。区辖现场突发案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工行为发生地不1致的

5、,转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除现场突发案件之外的区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第8条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管辖。第9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办理下列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的案件:

6、(1)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2)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3)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劳动监察大队办理。区劳动监察大队认为本级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的,可以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第3章分派第10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网络监察部门或指定专人(以下称网监责任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案源进行分类,形成待办案件,登记后及时分派至承办部门或直接分派至主办监察员办理。第101条劳动保障监察案源包括:(1)信访部门转办的投诉或举报材料;(2)上级

7、部门及领导批示的、监察纪检部门通过媒体或直接交办的投诉或举报材料;(3)管辖权转移或请求协查的案件材料;(4)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5)通过日常巡查确定待查的用人单位信息;(6)通过分类监控制度、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要求确定待查的用人单位信息。第102条网监责任人应当对案源进行如下分类,形成待办案件:(1)凡包括涉案劳动者或其代理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等内容的案源,为投诉案件;(2)凡包括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违法行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涉及涉案当事人及

8、具体诉求事项等内容的案源,为举报案件;(3)通过接收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获取的案源,为现场突发案件;(4)通过日常巡查、分类监控制度、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要求确定待查用人单位信息获取的案源,为主动监察案件。第103条网监责任人应当对待办案件进行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待办案件登记表》,对需反馈的案件按规定设定反馈期限,并按照管辖范围提出拟分派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对于除现场突发案件之外的案件,网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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