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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初探执行程序中互负债务的抵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初探执行程序中互负债务的抵销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与申请人互负债务为由,要求行使抵销权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对此问题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执行法院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往住产生很大的争议。有必要对执行程序中的抵销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和第一百条的规定,抵销权的行使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情形。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用于抵销的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主动债权,相应地,申请人的债权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2、的债权是被动债权。 一、关于执行法院对抵销的审查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抵销的请求,执行法院对此应予审查。抵销权作为形成权,一旦权利人单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的法律后果,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产生变更的情形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并直接涉及到执行案件标的是否变更,因此,执行法院对抵销请求的审查不能回避,应当作出是否准予抵销的明确的判断。准予的,相应折抵执行标的,不准予的,继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标的。 在实务中时有以各种理由回避对此问题的审查,仍执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债权额,
3、并告之被执行人可就对申请人的债权另行起诉,这种对抵销请求审查的不作为,实际上就是对被执行人抵销权的否认,客观上形成了不准予抵销的法律后果,这种不作为实际上就是否定的作为。因此,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抵销权的审查判断,在客观上是不能回避的。 第6页共6页关于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抵销请求的审查对象。由于执行权与审判权在职能性质和行使对象上的差别,对抵销请求的审查,应当限于形式和程序意义的审查。具体来说,对合意抵销,限于对抵销协议内容合法性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对法定抵销,限于对抵销通知是否到达申请人以及主动债权是否超过法
4、定时效期间等等,对有关抵销的实体争议,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 关于审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行使抵销权虽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私权利,但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这项权利,不可避免地将被执行法院予以司法审查,并被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评价,准予抵销与否的判断一旦由执行法院作出,当事不得再就执行法院已作出判断的抵销行为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的途径救济,可见,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请求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行使的抵销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救济方式请求予以撤销。因此,执行中的抵销相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具有重大的
5、利害关系,必须予以慎重审查。 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抵销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不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以达到使被执行人在抵销的范围内减少甚至免除执行义务的履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双方达成合意的抵销协议,一旦达成,并被执行法院确认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被执行人仅履行抵销后的剩余部分。因此,这种合意抵销的协议不同于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抵销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
6、行人提出的抵销请求,不能一律按照法定抵销不加分别地被允许。对被执行人的抵销请求,应当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无异议的,其实就是合意抵销,可按合意抵销处理。而对于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定抵销的规定加以审查。 有人主张,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均应按法定抵销的规定予以确认,因为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债务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征询申请人意见,即可按法定抵销处理,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撤销被执行人的抵销行为加以解决。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首先,这种观点将民事行为规范当然地作为了审判规范。第6
7、页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规定是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民事行为规范,同时又是法院对抵销权的审判规范。 就民事行为规范而言,债务人一旦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有权就抵销的债务部分拒绝履行。但这并不等于就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债权人一旦有异议的,可以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的
8、抵销行为,受诉法院据此条规定作为审判规范对抵销行为进行审理,存在着撤销抵销行为的可能,可见,被执行人提出行使抵销权并不应当必然会得到抵销的法律后果。 不加分别地允许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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