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口中路(三南路-圣岩路段)一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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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口中路(三南路-圣岩路段)一期工程(后溪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灌口中路(三南路-纵四路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4〕155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灌中路(三南路-纵四路段)工程项目名称的复函》(厦发改交能函〔2014〕1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211201404083号,该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

2、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97号联系电话:0592—6293920邮政编码:361021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路888号联系电话:0592—6261167三、征收范围:-10-本次征收范围为厦国土房集〔2014〕

3、114号批准用地红线内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具体详见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实际放样为准)。四、基本情况(一)灌口中路(三南路-圣岩路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涉及集美区溪西村委会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约5383平方米,约28户;产权面积5383平方米,涉及安置人口约84人。(二)征收补偿方案及安置地点1.补偿方式: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2.安置地点:火车新站5#地块(期房);3.过渡方式:自行过渡。五、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一)产权认定原则1.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

4、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以及原集美区镇、乡(公社)政府批准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证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载明批准面积予以认定。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3.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10-4.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

5、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补助标准为上限。(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50元/平方米,石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50元/平方米。石木结构300元/平方米(

6、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5.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强行拆,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分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象图、地形图无影象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10-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

7、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7.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征收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8.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9.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遗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给予认定产权。(二)货币补偿:按发布征收公告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三)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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