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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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摘 要:西欧中世纪法制由日耳曼法、罗马法与教会法构成。日耳曼法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占据统治地位,带有原始民主性;罗马法是古代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善法,在中世纪得以复兴;教会法是天主教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总称,对中世纪西欧社会影响巨大。三支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适应统治需要相互渗透与融合,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独具特点,也形成世俗法与宗教法独立并存的法律二元化格局。关键词:西欧中世纪;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公元476年,西欧的历史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尚处在原始氏族社会的游牧民族

2、日耳曼人一举征服西罗马帝国,并使西欧从此进入了中世纪时代。落后的日耳曼民族因何能取得征服的成功,拥有千余年历史的古代最发达的罗马国家因何一触即溃,日耳曼人又因何在西罗马奴隶制基础上建成了封建性质的国家,这些不可思议的历史跨越,早已成为历代政治家与史学家难以解释清楚的学术难题。西欧法律史也为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随着日耳曼王国在西欧的建立,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地位;从日耳曼原始氏族习惯中演化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日耳曼法,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源头。然而文明程度的差异,使强悍的日耳曼统治者面对打下的江

3、山,必然也会产生些许的尴尬。于是,原始粗糙的日耳曼习惯法显示了鲜明的属人主义法的特性,只在与法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日耳曼人中间适用。这样,沉寂了的罗马法基于统治的需要,从一开始也就没有完全被推出历史舞台,依然被允许在被征服的罗马人中悄悄地发挥着效用。与此几乎同步,日耳曼人对原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因尊崇而很快皈依了它。法兰克王国的第一位国王克洛维(Clovis,公元486-511年在位)当政不久,便于496年率领亲兵在一个名叫兰斯的教堂接受了基督教的洗礼。由此,基督教在日耳曼王

4、国获得了合法地位,势力渐渐增长,而调整教徒之间行为规则的教会法规范也慢慢孕育而成。此后,随着9世纪日耳曼各王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与封建割据的确立,日耳曼法改变了属人主义法的性质,与罗马法汇合相融,构成了封建地方习惯法,成为属地主义的法律。12世纪以后,西欧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善法律应运而起,西欧大陆掀起了以继承罗马法为内容的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运动,罗马法重登历史舞台,迎来了它在历史上的又一个春天。而教会法在10至15世纪也步入了辉煌的发展历程,它不仅成为独立于国家

5、政权之外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而且其经典《圣经》在西欧各法庭均具有法律效力。日耳曼法作为独立民族性的法律从中世纪中后期开始,虽然已经失色很多,但它同罗马法与教会法相伴相随,一直走到了中世纪历史的尽头,并与罗马法一起分别构成了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历史基础。就这样,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日耳曼法、教会法与罗马法三支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历史性地组合在一起,相互渗透与融合,并形成了世俗法与宗教法并存的二元化格局。西欧中世纪法这一发展特点,耐人寻味,值得思考与分析,更何况近代以来征服了世界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又是在它

6、的襁褓之中长大。一、日耳曼法——带有原始民主色彩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侵入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法律的总称,也被罗马人称作“蛮族法”。它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数百年历史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一支重要的法律体系。正如日耳曼人对罗马的征服一样,日耳曼法也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精神风貌,勇敢地登上了西欧法制舞台,并向西方法制注入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原则与制度。这些观念、原则与制度虽然带有不少原始性,并显其简单与稚嫩,但其中也蕴含着不少民主的因素。谁能说,近代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与日耳曼法没有关联呢?无论如何,日耳曼法的诞

7、生是西方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曾像飓风一样席卷了西欧各地,并使人类的法律文化史更加多姿多彩。日耳曼法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口耳相传,并与道德规范没有明确区分。有关案件的审理,主要靠回忆祖先的遗教和长者根据回忆所谈的意见为准。后来,由于征服后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基于统治的需要和受到原罗马国家注重法典编纂的传统影响,日耳曼各王国很快开始了成文法典的编纂,几乎每一国都拥有了自己的法典。不过,这些成文法典依然主要是日耳曼人习惯法的记载。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习惯法具有很高的地位,被视为是不可改变的,如

8、同“已经说过的话或已经做过的事是不能改变的”一样,连国王也要遵守习惯法。在诸多日耳曼法典中,法兰克王国建国初期编纂的《撒利法典》影响最大。日耳曼法,也被称为“部族法”。日耳曼人中存在很多部族,部族不同,法律亦异。各日耳曼法律仅适用于本部族人,即使在一国之内,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所以,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原则,不仅适用于日耳曼人与罗马人,也适用于日耳曼各部族间。由于这种情况,也就有了“五人犯法,即有五种法律”之说。直至封建割据时期,即公元9世纪以后,“属人主义”才转为“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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