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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06-0915:34:19.0]作者:[]来源:[]点击率:[786]有关省辖市林业局,巩义市、固始县林业局: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三日 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林员是指从事重点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第三条 管护单位是指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管护单位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村集体护林员应在重点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林农个人
3、所有重点公益林的护林工作可由林农个人承担,也可由村、组推选护林员统一管护。第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护林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管护单位须建立管护组织,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搞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第六条 管护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原则上按每1000—3000亩
4、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林护林员的数量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配备。对地点分散、面积较小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兼职护林员。第七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不少于25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5、;(三)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第八条 护林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单位应将护林员名单、管护面积及范围、劳务费或补偿费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所在单位考核、群众评议。对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优先续签护林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护林合同。第九条 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护林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护林员的报酬从中央、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补偿性
6、支出部分中列支。第十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三)在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
7、给予解聘:(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制定护林员管理细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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