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当如何“圈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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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应当如何“圈钱”论文关键词:银行圈钱摘要:笔者在公平、正义理念的引导下,审视银行“圈钱”的现象,从圈钱动机、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以及圈钱数额等方面就银行圈钱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阐述。建设性地提出了银行正当圈钱应当符合的若干条件。并依此对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进行了简要评述,提出了修正或更改的建议。笔者曾坚定地反对浦发银行的巨额“增发”,代表160多位股东发表了《浦发银行中小股东宣言》,该宣言认为“浦发银行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我们中小股东被迫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要采取一致的行动..,为维护合法的权益而斗争。

2、”,并提出了“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反对董事会的增发议案。”、“迅速地确定每10股送4股转增6股的分配方案。”、“毫不迟疑地罢免提出和支持增发议案的董事。”、以及“(依流通股多数决原则)尽快选举独立董事。”等四项主张;经246位股东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浦发银行董事会增发新股的议案”;数度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要求其对浦发银行的增发方案不予核准;并撰写了《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理所当然》等文章,..论述了浦发银行巨额增发议案的非正当性。后来,浦发银行终于作出了实质性让步。一者,增发方案延期实施;一

3、者,先分配(每十股转赠五股,派发3元现金),后增发;而实际筹资额也较原计划缩减一半(由50亿减至25亿)。这样,浦发银行的增发也算取得了成功,其股票也在增发方案实施的前后走出了一波中级反弹行情,几十万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因之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而现今,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因提出发行巨额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别为100亿和60亿)的再融资方案,又在市场引起了关注,也触发了笔者的关于银行圈钱(本文所指银行,除特别指明者外,一般指已上市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度思考。一、银行可否圈钱这里的“圈钱”仅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在证券市场筹集资本的活动

4、,不包含任何褒贬之意。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要求其具备较高的资本金,而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也是衡量其风险的重要指标,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因之,银行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圈钱,本来也无不可。从法律上看,无论《公司法》、《证券法》或《银行法》,对于银行圈钱都无例外的规定。从实践上看,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也都一度或数度成功圈钱了,而其他众多的银行也在朝着圈钱的方向努力。所以,问题不在于银行可不可以圈钱,而在于银行应当如何圈钱。二、银行应当如何圈钱既然银行圈钱本身并无不可,

5、缘何银行提出增发、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拳等,会一无例外的遭到市场的反对呢?关键就在于具体到每个银行的圈钱议案或决议,可因圈钱动机、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以及圈钱数额上的差异等,而有不同的性质,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合乎公平、正义之要求的区别。为此,笔者试图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站在市场的角度,就银行应当如何圈钱的问题,提出几点臆见,也算是凑个热闹吧。(一)圈钱的动机圈钱的动机要解决的是银行因何圈钱的问题。银行圈钱,须得有正当的动机和能够令投资者信服的理由。必须是忠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必须不能使流通股股东的

6、利益受到侵害;必须要真真实实地为了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所以,银行不能在其股价远远低于其中长期均线指标,中小股东被深度套牢,亏损累累,最感困难的时候,大举圈钱;不能在推出圈钱方案的时候,不同时推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议案;不能为了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而圈钱。否则其动机,就是非正当的。不能听任其得逞。(二)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要解决的是银行应在何时以何种金融工具圈钱的问题。这也是衡量银行圈钱动机的重要指针。笔者认为如果银行以“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圈钱,则应选择其股票价格运行在200日均线指标之上时,推出

7、相关“议案”或“决议”。因为200日均线是标明长期投资者平均成本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其与股价的关系,一般则可反映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以及公司管理层忠实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程度等诸多信息。并且,“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其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将使股价中短期内向下运行也是通常有的市场表现。如果某银行的股价在200日均线之上运行,则表明长期投资于该银行的投资者是盈利的,公司的基本面良好,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及其忠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值得信任的。虽然,“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也会使股价中短期内向下波动,但

8、不会改变股价长期向好的趋势。所以,此时若公司确有需要,则推出“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或者“决议”就是善意的,无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相反,如果某银行的股价在200日均线之下,并远离200日均线运行,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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