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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学士学位论文—-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生产责任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目录第一篇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2第一章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第二章矿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6第三章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第四章机电(运输)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1第五章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4第六章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7第七章矿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21第八章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2第九章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5第十章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7第十一章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0第十二章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3第十
2、三章防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5第十四章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8第十五章经营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4042第一篇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负责人“一岗双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3、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等法律法规。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
4、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10.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井下烧焊措施等。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2.组织制定并督
5、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4214.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15.负责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18.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6、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19.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20.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1.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22.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23.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24.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
7、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25.确定符合条件的矿井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2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27.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28.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9.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30.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31.矿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
8、行矿长职权。3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42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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