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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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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现状及提高对策 论文内容摘要: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文字载体。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可直接反映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民商事活动的效率和价值。民商事裁判文书忠实地记载了民商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以证明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对民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事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文书质量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武器,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利剑,裁判文书则是展示武器威力、利剑光芒的载体。裁判文书具有实施法律、体现司法公正、解决社会冲
2、突及规范、指引和评价人的社会行为的功能。近几年,伴随着民商事纠纷的日渐增多,民商事主体对司法审判的期望亦愈来愈高。如何反映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实体判决的正义性,成为民商事裁判文书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如何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又成为其中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就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现状和对策进行阐述。 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这是关
3、于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最直接规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指导下,民商事裁判的说理部分是将法庭上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即解决基于查明的事实如何对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作出判决结果的问题。这种结果直接涉及民商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和经济利益,不管是输是赢,各方当事人是否真正信服法官的判决,就得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到位。可以说,说理是整个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灵魂。 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就解决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予以论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并给予法律上的评判;引述该案件
4、适用的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制作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根据合议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归纳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其次,分别列出原被告对争执焦点的看法,再结合法律、法理、事理紧扣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论证,表明合议庭对该争执焦点的评判结果,对当事人观点的采纳与否明确表明合议庭的看法。最后,以本院认为起笔,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阐明合议庭对纠纷性质、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要体现出案件的个性,并且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体现以法为主,法、情、理三者结合的原则,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
5、诉讼主张,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理的不予支持,还要对违法的民事行为严肃指明,必要时给予适当批驳。 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办案,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理念的影响,我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差强人意,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说理不强,不讲究说理的艺术,而是简单地列举法条,生硬地给出裁判结果,千案一面,机械呆板,针对性不强,不能真正体现裁判文书人性化的一面,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分析不够。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出法庭上的诉辩过程,各方证据是否有效,是否予
6、以采纳,应该逐一分析,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可以说,民商事案件定性的最主要理由就是证据的合法合理与否。很多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诉称、辩称的叙述后,直接用经审理查明,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笼统叙述,在叙述中,看不到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如何审理、怎样查明的。对判决采信的证据仅仅写出证据的名称,而对证据内容并不做交代,这些证据是如何证实案件事实也不做分析;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何采信这一证据而不采信那个证据,也不加以说明,从而造成了案件事实无证明,或证明过程不清楚,说理苍白无力,让人难以信服。 不能结合案情个性,对案件争议焦点缺乏针对性分析。在多数法院,每年
7、处理的民商事案件不下千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一个案件无论是只有一个争议焦点或者是多个争议焦点,裁判文书都是从事件的发生到结局平铺直叙,对各争议焦点并不做具体分析。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是怎样举证、如何质证则没有记载,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因何由支持,因何由否定不作分析,只把结论写出。因此,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争议的事实是怎样被过滤、被呈现、被证明的过程,只看到简单归纳的结论,从而使裁判文书缺乏应有的厚度和深度。 不能依法说理,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处。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相对于刑事和行政案件要复杂得多,这给民商事案件的说
8、理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只引用实体法而不引用程序法,还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别法,让人看了易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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