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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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1995-8-12  (1995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纪行为,保护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纪市场秩序,促进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交易活动中,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信息,居间撮合,促成交易,并收取佣金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经纪管

2、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经纪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交易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从事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

3、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并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审查、考核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颁发经纪人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取得经纪人资格:  (一)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  (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足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个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可以加入经纪组织从事经纪活动,也可以申领营业执照开业经营。兼职从事经纪活动的在职人员必须加入经纪组织从事

4、经纪活动。  第十条 个人申请经纪人登记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非在职人员提交待业、离休、退休、退职等证明;  (二)在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经纪活动的书面证明;  (三)非本地区正住户口人员提交当地人口暂住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纪活动:  (一)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有3名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申请设立经纪公司的,按《中华人

5、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登记注册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载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经纪人需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经纪人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歇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

6、度。  第十六条 经纪人可以组建行业协会。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组织经纪知识培训,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三章 经纪人活动  第十七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生产要素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以进行经纪活动。具备条件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从事多种行业的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有下列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住所;  (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  (三)佣金的数量,给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

7、违约责任;2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经纪人取得佣金的条件和数额,由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的,以所介绍的交易成交为收取佣金的条件,并参照本办法所附的佣金标准比例计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指的成交,是指交易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有效成立。如因委托人过错致使交易无效,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参照前款规定的比例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对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

8、  (一)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信息;  (二)真实、完整地提供交易对象的有关情况和交易条件;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如不能介绍交易对象,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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