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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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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網上預覽資料集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並可能會作出變動。閱讀本網上預覽資料集時,必須一併細閱本網上預覽資料集封面「警告」一節。香港相關法律及法規概覽影響本集團的法規政府的電訊規管制度的理念是,競爭可讓消費者得到最大益處。電訊管理局局長為根據《電訊條例》由政府行政長官任命的公職人員。電訊管理局局長之功能,乃透過電訊管理局局長的執行機構電訊管理局執行其行政事宜。《電訊條例》連同《電訊規例》及行政命令、適用牌照條件及由電訊管理局局長發出之多項聲明、指引及業務守則共同組成對香港電訊業的整體規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務及經濟發
2、展局」)通訊及科技科負責制訂香港的電訊政策並監察整體規管規度,而行業本身亦在制訂規管環境方面起着一定作用。電訊管理局不時發出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及業界對所建議的指引及法規的意見,這最終會構成規範香港電訊市場規管架構的一部分。在香港,競爭規例目前存在於個別行業。迄今,僅電訊業及廣播業須受競爭規例所規限。電訊業的規範競爭條文為《電訊條例》第7K、L及N條,該等條文禁止反競爭行為、濫用優勢及不得作出歧視行為。電訊管理局局長近期發佈「協助持牌人遵守《電訊條例》下的競爭條文的指引」。在香港,電訊網絡商的併購亦須遵守《電訊條例》第7P條所載的行
3、業特有合併控制規定。合併控制規則由電訊管理局局長按其對收購或合併交易是否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少相關電訊市場中的競爭效果的估計而進行管制。一份總體的《競爭條例草案》於2010年7月刊憲,目前正交立法會(「立法會」)討論。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競爭的多邊行為(如協議及一致行動)或單邊行為(如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該草案亦將禁止大幅減少香港競爭的合併。草擬的合併條文似乎(至少)初步僅適用於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交易。草案包括與現有行業特有競爭法例相關的過渡安排。在這些安排下,擬成立的競爭委員會將與電訊
4、管理局局長擁有並存司法管轄權執行草案下的操守及合併規則。另一方面,立法會正審議一項草案,將廣播事務管理局與電訊管理局局長合併成為一個名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單一監管機構。該立法建議旨在反映該兩個行業匯合為一的趨勢及跟隨全球最佳慣例。該草案將合併兩個機構的人員。《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將於日後對條例作相應修改以反映兩者合併帶來的影響。特定政策及規定發牌架構《電訊條例》訂有香港電訊市場的整體發牌架構。基本上,任何人士若無適當牌照,均不得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或在業務運作中提供任何電訊服務。《電訊規例》及《電訊(傳送者–298–本網上預
5、覽資料集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並可能會作出變動。閱讀本網上預覽資料集時,必須一併細閱本網上預覽資料集封面「警告」一節。香港相關法律及法規概覽牌照)規例》訂明於《電訊條例》下可簽發之各類牌照的既定形式及牌照條件。自2008年8月起,電訊管理局局長設立並開始以綜合傳送者牌照(UCL)(「綜合傳送者牌照(UCL)」)作為提供固網、流動及/或匯流服務之單一發牌制度,取代現有的固定及移動傳送者牌照。並無本身網絡設施但欲提供電訊服務的服務供應商可尋求依托綜合傳送者牌照(UCL)持有人及以服務營辦商(「服務營辦商」)牌照提供服務。頻
6、譜分配電訊管理局局長掌有分配在香港使用的無線電頻譜所有部分的頻率及頻帶的權力,亦有責任促進無線電頻譜作為香港公眾資源的有效編配和使用。所有無線電頻率的所有權屬於政府,而頻譜買賣須由政府評估,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頻譜買賣仍未獲許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完成對政府頻譜政策的檢討後,於2007年4月就未來頻譜管理發表有關制定「無線電頻譜政策綱要」的聲明。綱要訂明政府日後將盡可能採用市場主導方式管理頻譜。作為一般指引,可供市場使用的頻譜將以拍賣或其他公開招標形式指配,而作非政府用途的頻譜須支付頻譜使用費。政府的頻譜供應表根據上述「無線電頻
7、譜政策綱要」,政府將在無約束力之基準下每年公佈頻譜供應表,告知業界及公眾未來三年可通過公開競投或招標程序供應的頻譜。現行的頻譜供應表由電訊管理局局長於2011年4月公佈,涵蓋期限為2011/12年度至2013/14年度。根據該現行的頻譜供應表,政府已宣佈將於2011年下半年供應2300至2390MHz頻帶內之頻譜,以供拍賣,惟需進行立法會的不反對即通過程序。之前,在電訊管理局局長在2011年3月作出有關《指配2.3吉赫頻帶內的可用無線電頻譜以提供寬頻無線接達服務》的聲明中,已宣佈有三個每個為30MHz的頻譜塊將可供拍賣。檢討固定
8、及流動匯流鑒於固網及流動服務匯流日趨普遍,電訊管理局局長自2005年起以公眾諮詢方式持續檢討有關固定及流動匯流(「FMC」)的規管架構,以建立一個有利FMC發展的規管制度。經檢討之議題已納入固網流動通訊互連制度及其收費安排、固定、流動及匯流服務之統一發牌,固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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