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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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51007—20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云南省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6月30日-7--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四、审批条

2、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不是高层建筑且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2.不是高层建筑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3.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不是高层建筑的国家机

3、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2.小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小型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站。(三)其他工程:1.地下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多层居住建筑;2.属于支队审核(验收)权限,且经支队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受理窗口: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

4、30(节假日除外)。-7-乘车方式:出租车六、申请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纸质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原件纸质1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1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纸质1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纸质1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27建设单位的工商

5、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2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纸质1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选用A3纸张双面打印,涉及复印件相关材料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7-九、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林业局一

6、楼)(2)大队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便民服务大厅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大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受理1.予以受理。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范例7):(1)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并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不予受理

7、。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范例8):(1)依法不需要消防验收;(2)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3.注意事项:(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进行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的管辖机构、程序、方法和要求。(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错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在申请人

8、补正后立即受理。-7-(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林业局一楼)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124738(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消防网(www.yn119.cn)办事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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