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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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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大学学术权力重构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摘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代写论文的重新分配在高等教育适应市场与社会、引导市场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对大学学术权力进行重构,对学术权力进行适度张扬。学术权力重构要遵循合法性摘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代写论文的重新分配在高等教育适应市场与社会、引导市场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对大学学术权力进行重构,对学术权力进行适度张扬。学术权力重构要遵循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科学性与发展性原则以及民主性与自由性原则;要从观念、组织建设、权力结构模式、行政权力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创新。关键词:学术权力;行政权力;
2、重构原则;创新我国自19世纪90年代创办近代大学以来,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在借鉴与探索、继承与改良中不断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在教育观念、学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与知识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未能理顺,使大学的学术水平囿于一定的区域,没能产生一批世界著名的富有自身特色、对全球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流现代大学。一、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1810年,自洪堡以新人文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柏林大学,提出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原则”以来,学术研究被引入了大学,大学的职能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3、学校便具有了发展科学的职能。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追求学术声誉已明显成为大学进行规划、管理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大学的逻辑起点应离不开学术,教育阶梯的顶层所关注的应是深奥的学问,学术是大学的安身立业之本,没有学术,大学就失去了灵魂。学术成为大学的发展灵魂后,学术也就自然成为学校权力的首要内容。大学的行政权力具有科层化权力的特征,按韦伯的观点,这种科层化的权力属于法定的权力,它以效率为行动之目标,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亦可称为“制度化”的权力。而学术权力不同于制度化的权力,它属于一种权威,是为推动学术发展的目的而指导或支持他人的权力。学术权力往往通过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在目
4、标取向上协调一致而自愿地依从。它尽管也存在着等级,但不以严格的制度为依托,有着自身的特点[1]。它还似乎包含学术评价、学术判定、学术价值估计与预测等,它是真理判定权力。今天的大学学术权力继承了欧洲中世纪大学“学者治校”的传统,属于传统性的权威,体现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在历史发展中,它尽管更新了许多内容,但“其中的许多成分逐渐经过约定俗成而演化为固定化制度的形式,因而也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意志色彩。不过,我们更应该看到,如现代大学的学术管理、学科建设、教师的聘用以及学位的审批等等,都具有制度化管理的特征[1]。”教育的历史证明,在学校里行政权力是后生的,它理
5、应服从和服务于学术权力,它越是服从于学术,它越是有力量。大学学术权力是由学术活动本身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在大学二元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无论采用何种运作方式,都应是保证和服从于学术权力。当然,随着学校规模的日益扩大,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日益紧密,大学的内部管理也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越来越科学、高效、专业化的大学内部行政管理,越来越成为学术管理实现的基础。二、我国大学学术权力重构的基本原则在重构大学学术权力时,我们应注重如下原则:1.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在学术权力重构中,首先应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强调学术权力重构时,应在坚持学术自由、
6、民主和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定范围内着力于学术权力组织基础、运行方式、手段的构建。就我国目前而言,学术权力的重构就应在《宪法》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原则,则强调学术权力重构时,应确定出规范的程序、方式和范围,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体系,特别是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防止学术权力的滥用或溺灭。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对学术权力确权的立法层次不能过低。通过立法来确立,科学确定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和权力范围。(2)强调发挥教授和学者群体的作用,用科学、全面、规范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来确立学术权力组织的权力内容、运作程
7、序、范围和方式,防止过分强调个别精英的作用而导致“学术寡头”的出现,阻止学术的自由、民主和发展,进而危及社会的创新发展。(3)着力于学术权力组织基础的建设,其组织细胞应立足于院系,将学校学术权力的主要部分下放给院系。(4)全方位构建学术权力运作的监督维护体系,为学术权力的适度张扬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舆论环境。2.科学性与发展性原则学术权力的重构应注重并服从于自身权力的科学性与发展性的要求。科学性原则就是在学术权力重构时应尽可能构建科学、高效、规范、民主的学术权力运行体系。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做好四方面的工作:(1)要注意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度分离,改变目前我国大学
8、的学术权力基本为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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