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七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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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监督七题论文..近年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加强人大监督,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案例,从法理上对这些现实问题作出阐释和回应,已显得十分迫切。(一)人大监督没有“一把手”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人大监督权力的承担者,谁有权去行使人大的监督职权。有人提出..,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不可以行使监督权,成为监督权的主体。我认为,它们可以部分地行使监督权,从事某些监督工作(如提出有关监督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等),但不能说它们具有监督权,是监督权的主体。完整意义的监督权只能由代表大会和常委会

2、行使,只有它们才能作出真正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决定和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代议机构的职权只能由代议机构集体行使而不能由个人或者领导人行使,把人大常委会主任看成人大的“一把手”是不对的。(二)人大监督的操作标准人大是否应实施监督和如何进行监督,有一些基本操作标准,就是被监督者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标准即:人大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以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法作为条件,包括职权上的违法和程序上的违法。监督对象从事了法律禁止做的事,行使了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它行使的职权,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它应履行的职权或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行使了法定属于其他国家机

3、关职权范围内的权力,都可以启动人大监督程序。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程序同法律实体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若某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领导人虽然有某项职权,但没有依法行使,同样会对法制造成破坏,对社会和公民权利形成威胁甚至侵害。监督对象行使职权程序的合法性,是实施监督的重要标准。有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并没有达到违反法律的程度,但显失公正和合理性,有悖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也应实施监督的补充标准很有必要。例如司法机关在判案时,两人犯了同样的罪行,某甲情节更严重,只因是领导干部作了轻判,而某乙情节较轻,只因是平民百姓反而作了重判,虽然判决都在法

4、定量刑幅度内,这显然不公正。(三)宪法监督尤为迫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包括地方各级人大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根据当前中国依法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建立宪法监督机构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各方对监督法的期望。如何建立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就我国政治体制的结构情况看,目前只能采取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内设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过渡性办法,今后有条件再向设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的目标前进。设立一个能独立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专门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不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成员不超过10人为宜,主要

5、是由深资历的法律官员和杰出的政治、法律专家组成。其职权大体可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建议有关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自行修改或收回,逾期不行动者,向全国人大提出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的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时,才能作出改变或撤消的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违宪争议的,可由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判断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若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宪,可由宪法监督委员会直接作出决

6、定。该委员会对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以及对他们所做出的行政解释和司法判决是否违宪,可直接作出裁决,并有权责令违宪机关与宪法保持一致。否则,有权暂停其执行,提交全国人大作出最后决定。对有违宪行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宪法监督委员会有权提请有罢免权的机关予以罢免。对国家机关有关宪法和基本法律上的权限争议,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作出判决。该委员会还有权受理公民提出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控告,并可作出裁决。(四)监督司法要依法、创新人大在实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时,能不能涉及具体案件,要涉及时应如何进行?这是人大监督时常常提出的问题。毫无疑

7、问,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坐而论道能解决的,因此,涉及具体案件是必要的,而且只有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涉及,才能实现对司法的有效监督。在实施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中要把握两个界限:一是人大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任何的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二是人大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后进行监督时,只能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目的。强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应直接处理司法案件,可能会引起有些同志担心,认为这样做司法机关违法乱纪造成的错案难以纠正。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依据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产生错案的司法机关,可依次采用下列监督方式:听取工作报告、建议有关机关复查、

8、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提起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或撤职。现在对司法监督的困难,问题主要并不是人大缺乏监督司法的手段,而是人大因种种原因不能充分运用这些手段。从长远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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