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

ID:10798062

大小:6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8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_第1页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_第2页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_第3页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_第4页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_第5页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_第6页
资源描述: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燃气管理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

2、778-6220028监督电话0778-62131189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

3、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6—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四)

4、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10实施对象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企业、公民11行使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5、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

6、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四)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13行使内容【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7、第1款—6—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