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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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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中心工作职责(一)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日常采购工作和旬、月、季、年采购工作计划的编制,并严格按照采购工作计划实施。(二)采购中心要本着厉行节约、严把质量、确保运行、规范操作、公开办事、不徇私情的原则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利用和保管工作。并协助镇委、镇政府充分利用国有闲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新购国有资产的保管和利用工作。(四)加强对政府各单位采购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签批、统一保管的采购程序。避免多头采购及大批件物品不公开、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矩办事的现象。(五)采购中心设专门仓库,并确定专人保管,
2、专人负责发放。二、采购工作制度(一)政府日常所需物品(包括易耗品),必须事先列出购物清单,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由采购中心主任会同有关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面议后签订供销合同。(二)供销合同签订后,经主要领导严格把关,方可分期购物。严禁不按合同购物、不公开购物、不经主要领导批准购物。否则,不予报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政府职能单位(六站一所)确需购物,也必须按照“先造预算,再报采购中心,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纳入采购计划。对不按程序购物的,不予签批和报销。(四)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理财、依法采购,增强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强化
3、自律意识。在单位履行完采购物品所需手续后,采购人员凭手续到财政所预支购物款,采购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以确保正常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五)采购工作实现日清月结,一季一公布,半年一总结。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六)采购工作结束后,及时履行签批手续,并将所采购物品及时予以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七)所购物品的使用,根据单位写出的申请和采购中心主任拟签意见,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到采购中心开据领料单,到采购中心签字后领取。并采取以旧换新领取易耗物品。同时,做好物品发放的登记、造册工作。(八)领取后的所有物品,采购中心负责人要及时加以核实,杜绝冒领或将
4、所领物品转移挪作他用,据为己有。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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