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

ID:10792057

大小:5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8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_第1页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_第2页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_第3页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_第4页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毕业论文摘要地役权作为一项极为古老的制度,它起源于古罗马法。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中争议较多制度之一,具体体现在地役权的性质、概念、效力和等诸多方面。本文首先介绍地役权的的起源以及在各国的发展,随后通过探讨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登记的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优点及其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简单的讨论,并且结合其他国家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对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论文关键词地役权物权法定相邻权一、地役权制度的

2、概述(一)地役权的概念当代学者对地役权概念的界定虽然表述不同..毕业,但实质相同。如:“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乃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他土地(供役地)之权利”。上述对于地役权的定义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综上,我认为

3、: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增强其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但是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理使用他人不动产。”地役权制度的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二)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主体的广泛性。早起罗马法规定地役权只能在两个不动产所有人之间才能成立,但随着物的利用分散化,及对其他用益物权人的保护的完善,法律允许除所有权人以外的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得设立或答应他人设立地役权。2.地役权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现代物权法理论主张物权法定主义,但是,地役权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并符合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4、因而其意定范围比较宽泛。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单独转让、单独抵押。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需役地被分割的,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享有地役权。我国《物权法》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二、地役权的取得与效力(一)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立。我国《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

5、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2.地役权的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登记并不是地役权成立的要件,仅具有在地役权发生变动时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我国地役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二)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这里的单独转让,是指地役权脱离了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关系,而成为单独的转让标的。我国《物权法》第164条

6、后段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三)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的人权利包括三类:第一,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位条件。《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二,从事附属行

7、为的权利,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位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为实现其取水的需要,地役权人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过,对于此种通行,供役的人也应当允许。第三,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而实现其权利。例如,为了通行可以在供役上修建马路等等。2.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在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旅行以下三种义务:第一,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内容实用供役地,不得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第二,支付费用的义务。地役权设立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

8、。第三,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三、地役权的消灭(一)地役权消灭的事由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事由(如期限届满、抛弃、混同、约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