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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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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债的保全制度论文..摘要:债的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它包括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行使、债的保全制度存在的重大意义四个方面。债的保全制度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
2、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的保全制度集积极保障和消极保障于一身,可对债权不能获得实现起到预防和补救作用,现代各国均设立此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经济交往的频繁开展,需要制定债的保全制度规范和解决大量的“三角债”问题。于是,在制定《合同法》时,专门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填补了法律漏洞,为债权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一、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债的保全制度
3、,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实现有重大作用,也称为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种具体的保全形式,尽管的都是对债权进行保全,但是它们各自的方式不同,而是各自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什么是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甲与某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
4、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也就是所谓“三角债”。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行使向丙追索到期借款的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甲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本来在借款合同中,乙是债权人,只有乙才能向丙行使债权,所以将甲向丙行使债权称为代位权。当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是什么?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
5、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某甲欠某乙钱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二、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国外债的保全制度的产生过程债的保全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但是,这两个组成部分不是同时产生的,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时间较晚,而债权撤销权产生的时。债权
6、人撤销权创建于古罗马法,而债权人代位权在古罗马时期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在历史上又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中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1。之所以称作保留斯之诉或保利安之诉,是因为这种制度可由债权人提起的请求撤销债务人对他们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程式诉讼方式,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六篇《诉权》规定:“同样,债务人为了要实现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恢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
7、未曾交付,从而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2。在罗马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注重债务人的主观要件。到14世纪,法律开始承认不以主观要件为必备要件的撤销权。随后,将撤销权分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外的撤销权。现在,这种立法体例已成为世界通例。债权人代位权,一说认为罗马法和古代德国法中都没有建立此制,只是到了近代立法,才由《法国民法典》最先确认3。一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建立起来,是近代和现代保全制度的实质内容,罗马法“推产”的实现,就是债权人代位请求权实现的一种形式,代位请求权是债权人一方的要求在法律的保护下予以
8、实现。故是单方的、强制的,就此而言,它才是近代和现代保全制度的部分实质内容4。在立法上,完整地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是《法国民法典》,随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均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二)、中国的债的保全制度的立法状况在中国古代,没有债的保全制度。对于债权的实现,是以行政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来调整的,不是以平等自愿,诚信的民法原则来调整的。因此,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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