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证据的诉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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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间接证据的诉讼作用  摘要: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其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对直接证据有三点作用:一是间接证据可以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有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关键词: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案件事实证明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371-02    间接证据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学理上,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可以

2、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将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称为直接证据,而将单独一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几个证据结合通过推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称为间接证据。这一划分标准也可以分解为两点:一为是否需要借助其他证据,二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一、间接证据的特点  (一)间接性  这是间接证据的最重要特点。从字面上即可看出,间接证据之所以区别于直接证据,首先一点就在于其间接二字。间接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只能够起到非直接的作用,直接的作用需要直接证据来发挥。也就是说,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

3、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断。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是间接关系职称论文。  (二)依赖性  间接证据之间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相互协调,间接证据之间不相互排斥、相互不矛盾,得出唯一结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三)间接推理性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因而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直观的、直接的,而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把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综合运用演绎、归纳、推理、反证或排除等逻辑证明手段

4、,从一个事实推论到另一个事实,再从另一个事实推论到下一个事实,逐一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得出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可以说,间接证据总是依赖于一定的假设和推测。  二、直接证据的缺陷  (一)直接证据往往难以收集  在证据的收集上,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在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由于犯罪分子实施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目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除了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下犯罪外,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因而缺少这方面的直接证据;犯罪行为是谁实施的,是如何实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或被抓获后主动

5、交代罪行的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就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二)直接证据有时也并不可靠  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三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四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五是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可以看出直接证据大多数是言词证据,然而,言词证据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记忆因生理状况的影响和限制,或者证人被收买、拉拢或受到威胁、欺骗,就会提供不真实的情况甚至故意作伪证而可能出现差错;特别是被告

6、人口供由于陈述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虚假的可能性较大;被害人陈述虽与被告人供述不同,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时也容易发生错误,甚至是虚假的。  (三)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有时也是有限的  虽然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涵盖了案件的主要事实(或争议事实),但其证明对象并非是全面的,并不能包含一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证人在说明犯罪事实、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时,他可能不了解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刑事被告人即使在承认自己有罪的时候,也可能不把属于证明对象的全部情况都供述出来。从这种意义上讲中,运用直接证据定案,也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三、间接证据的诉讼作

7、用  (一)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  孤证不能定案,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任何证据都不能自证是真实的,是否属实,还需要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只有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还比如,被害人的陈述,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使得被害人陈述中可能有若干与事实不符或夸大的成分,或由于案发当时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被害人对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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