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公平搏弈: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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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率和公平搏弈: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论文..毕业建国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经过了四次较大的变迁,即两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和两次需求诱制性制度变迁。从农地产权变动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效率和公平的交互替代过程,效率和公平替代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效率和公平关系孰重孰轻、孰主孰次的实践检验过程。利用实践提供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合理设计当前的农地产权制度,并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要分析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公平和效率的次序,必须对建国以来,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进行检索,从历史的变迁中寻找制度设计的规律。1、第一阶

2、段:农民土地所有制主为导(1949—1956年)。这一阶段农地有两种平行的产权制度..毕业,即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23土地所有制,其中农民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预期。这是由政府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与农民偏好从而绩效选择具有高度同意一致性。《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质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

3、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又规定:“所有没收和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以乡为单位,在原来耕地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两个文件就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实行国家和农民双重所有制,并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导。这一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9—1952年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时期,实行农地产权农民所有,所有者和经营者相统一,农民除交公粮(即税收外),其余收入都归自己。第二个时期为初初合作社时

4、期,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自愿交合作社经营,折地入股,取得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比较一致。2、第二阶段:乡村集体所有制(1956—1980年)。这一阶段也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高级合作社(1956—1960)。《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把社会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取酬。”农民的土地被强制集体化,农民土地所有制被集体所有制所代替,农民实行按劳分配,能拿回边际劳动成果。所

5、有权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存在较大的偏差。第二个时期为农村人民公社时期(1960—1980年),该时期也是所有权主体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该时期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绩效偏好背道而驰。人民公社制度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农地严格实行单一集体所有制,利益分配原则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社会个人的利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人民公社现阶段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个人消费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6、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但是实际上分配向国家倾斜,向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倾斜,农民贡献出了大部分边际劳动成果,仅能获得维护生存的生活资料,以维系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3、第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级阶段(1980—1995)。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地集体所有,承包给农户经营,第一次实现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地单一的产权结构被打破,出现了第一重两权分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产生的,所有权主体绩效偏好逐渐趋同农户绩效偏好。1982年十二大报告对这一自发制度安排予以确

7、认:“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绝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的轻意变动,决不能走回路。”《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受法律保护。”4、第四阶段: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中级阶段(1995至今可能还要延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该阶段农地

8、集体所有、使用权承包给农户,而且承包农户所拥有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即实行承包权与使用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这一变迁是农户对制度瓶颈(农地封闭地、疑固性)的挑战。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绩效偏好趋同,该制度创新同样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鼓励。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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