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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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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论文..摘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对职务犯罪从严,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职务犯罪处罚从严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对职务犯罪从严,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首先..,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表现出很强的社会属性。职务犯罪综合反映了社会矛盾,社会矛
2、盾引发权力腐败和犯罪。实施职务犯罪的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职位和职责,他们可以在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或者利用社会、政治影响而实施犯罪。1刑法第93条规定贪污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列举了主体范围。这些特殊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含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公务人员。职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能使公务员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也可以使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实施者,公职人员犯罪犯罪侵
3、害的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具有多重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公职人员犯罪应当设定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对不起诉不宜放宽,而应合理控制。2其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职务行为表现为守职和尽职。守职,就是对职务的忠诚和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一致就是守职;尽职,就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和努力完成。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相反,如果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就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由于代表国家和政府实施职
4、务行为,行为的合法与否,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无论所谋取的私利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对政府廉洁的侵犯。3因此,对职务犯罪处罚设定过宽,人民群众就对政府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从而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第三,国家对国有财产所有权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力,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工具,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是以宪法的形式定下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触犯,否则就是违法乱纪。一些腐败分子利用管理上和体制上的漏洞,大肆侵吞国家财产,给国有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关资料表明,自改革开放至2004年底,我国400
5、0名贪官卷走500多亿美元。出现“小贪官走泰国马来亚,大贪官逃美国加拿大”贪官出逃热潮,我国的国际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职务犯罪心慈手软,就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害。二、从严治吏,中国古代王朝和外国一些国家经验可以借鉴(一)中国古代的治吏经验秦朝对官员执法、守法行为制定严格的法律条文,在秦朝的法典中,对犯错误或者有罪官员的处罚极为严厉,规定贪污钱粮与“盗”同罪,不赦不宥。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实际上就是官吏执法、守法之道。汉朝的统治者非常注重发挥官吏在安民治国中的作用,不容忍官员贪赃受贿,对官员贪赃受贿违法犯罪,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
6、得为吏”。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强盛朝代,《唐律》“治吏不治民”,对官吏实行严格的权限划分,针对职务犯罪,《唐律》专门制定了《职律》,明确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唐律》还有“请求枉法罪”,规定了向司法官员求情的惩罚措施,对遏制“官官相护”,严惩贪赃枉法,起了重大作用宋朝对官吏犯罪虽然实行宽待态度,但也规定:“官吏应犯枉法赃十五皮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宜加到二十皮”,可见,二十皮与十五皮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但对官吏犯罪还是非常严厉的,只要达到刑律规定数额,该“绞”还是要“绞”。明朝坚决而严厉地推行重典治吏政策,《大明律》对赃罪的量刑明显
7、重于唐律,对官吏断结案件以后受财,如已枉断,以枉法赃论,对于官吏监守自盗,不分首从,一律以赃论罪,贪占一贯以下杖八十,满四十贯斩。明朝是在治吏问题上采用手段最为严厉的朝代。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治吏手法不同,但惩处贪官的目的却是一脉相承。康熙采用培养清官的办法,“节操清廉,最为紧要”,他嘱咐下属官员:“尔等做官以清廉为第一”。雍正则以“严明”察吏,大力整顿吏治,清查钱粮亏空,对查实的贪污官员严加惩处,追回赃款,抄没家产,为了彻底消除官员好名的风习,一改康熙时期的做法,禁止百姓挽留卸任官员和为他们建祠树碑。乾隆则建立了根据官员不同身份由相应机构填注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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