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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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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2、第1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对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系指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从事劳务介绍活动,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申请开办劳务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名称和章程; (二)有熟悉劳动政策和劳动业务知识的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千元的自有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
3、务核算制度。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申请开办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或市劳动局审批;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进行变更或终止,须书面通知批准其开办的劳动局,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介绍机构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是私人劳务介绍机构的,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六)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六条 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可用各种合法的形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务选择提供信息服务,但不得干预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 第七条 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可从事以下中介活动: (一)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推荐劳动者; (二)为家庭雇请保姆、教师及其他家务服务员物色对象; (三)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介绍职业; (四)为企业富余职工、技术工人交流和其他在职职工流动提供信息; (五)为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联系工作单位; (
5、六)为离退休人员介绍国家政策许可的工作岗位; (七)为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介绍工作; (八)提供其它与劳务交流活动有关的服务。 第八条 社会劳务介绍机构介绍用人单位(包括雇请家庭服务员的家庭)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协议后,应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督促并检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执行。 (二)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登记情况报当地劳动局备案。登记表格的式样由省劳动局统一规定。 (三)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第九条 所有劳务介绍机构提供劳务中介活动,可收取适当服务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局
6、会同省劳动局制定。 第十条 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应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开展劳务中介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收工人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局对社会劳务介绍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监督社会劳务介绍机构遵守国家劳动政策和法规; (二)指导和监督劳务介绍机构按照章程从事劳务介绍活动; (三)保护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的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对社会劳务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办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的,给予警告,责
7、令补办有关手续,坚持不改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劳务介绍机构或不设立机构而从事经营性劳务介绍活动的,勒令停止活动,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勤工助学除外)或非法职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坚持不改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应全部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成立的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
8、,在二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未经批准的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施。【失效日期】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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