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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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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论文..目录一、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3—5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5—6三、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人”的界定…………………………………6—8四、对挪用公款中的“公款”的认定……………………………………………8—9五、“利用职务之便”是挪用公款成立的前提条件……………………………9—9六、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归纳为三种情况……………………………………9—10七、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占
2、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10—11内容摘要《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
3、人员外,应可以包括各党派和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政协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权擅自挪移公款供个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想短时间地将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公款擅自动用给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并没有长期占有不还的主观企图,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的认定,应当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更为明确。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应只
4、限于“公共财产”,而是看挪用的目的,广义上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和客有权,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二重性。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关键词国家人员、个人、公款、职务之便、个人使用、营利活动、三个月未还。浅谈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一、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九十三条
5、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以上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我们可以说,“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所谓“从事公务”,一般是指国家公共事务,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2。我们感到,这种释论似过于简单,未能提示新《刑法》
6、条文所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丰富内涵,因而有必要加以深入研究,以充分展示其全部内容。我们认为,对于“从事公务”,应当从活动的职能性和内容性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上来加以认识和把握。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这种职能活动,也可以简洁为管理活动。它通常是以有关的主体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的。如某个国家机关某项活动的职权;某个政党依法享有执政或者参政即主持领导或参与领导国事的权力;某个个人因担任某项职务而享有监管某方面工作的职权等。没有一定的管理职权,
7、是不可能从事公务这样的职能活动的。其次,从活动的内容来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公共事务在实践中的范围比较广,种类也较多。概括地说,公共事务可以分为这样几类事务:(1)国家事务。这类事务是关系国家主权、独立安全、领土完整及国计民生的事务。如制定法律、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建设国防、进行外交等。(2)地方事务。指关系到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如修建辖区内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颁布地方法规、规章等。(3)社区事务。指关系到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正常生活的事务。如组织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文体活动、支援地
8、方建设等。(4)企事业单位事务,指关系到某个单位、组织、团体正常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事务。这里的“单位”,不限于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可以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社会公益事务,指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如帮助贫穷儿童上学的希望工程、帮助贫穷妇女脱贫的幸福工作、帮助患病者、受灾群众的捐款资助活动、“青年自愿者”活动等。但是,应当指出,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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