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审〔2014〕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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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环审〔2014〕294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批的《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我厅研究,现批复如下:—6—一、拟建项目位于红河州弥勒市巡检司镇,占地面积32.18公顷,总投资267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95万元)。新建年产5万吨黄磷(4×12.5kt/a)生产装置并配套相应的公辅设施,同时对现有420t/h锅炉和发电系统进行掺烧黄磷尾气的技改,新增相

2、应的脱硫脱硝设施,形成尾气综合利用掺烧锅炉发电供给黄磷生产的互补链,项目建成后将年产黄磷50000吨,副产品磷铁3260吨。2011年4月,省工信委以技创[2011]209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9月,省工信委以原材[2012]698号同意项目前期工作延期,并明确项目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2011年4月,省工信委以技创[2014]101号同意项目440t/h燃煤锅炉更正为420t/h燃煤锅炉。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二、项目建设和

3、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磷矿石烘干废气、焦炭烘干废气分别经旋风+布袋除尘须处理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后方可由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泥磷蒸馏装置废气须处理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限值后方可由2根不低于3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4个电炉安保火炬燃烧产生废气须处理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限值后方可由4根不低于3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出渣出铁口烟气用集气罩收集

4、后进入洗涤塔处理(设有2座洗涤塔和2个烟囱配套4台电炉交替使用)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限值后方可由不低于3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运营中每次只能有1座洗涤塔和1个烟囱排放废气。4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经电除尘+炉内石灰石脱硫+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SNCR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尿素为还原剂)脱硝处理后(—6—总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7.2%,脱硝效率不得低于50%),并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二级标准限值后方可由不低于120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黄磷

5、磷矿石堆场和焦炭堆场应按环评报告书要求采取半封闭堆场并采取喷水抑尘等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加强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避免非正常排放。(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尾气净化脱磷再生稀酸废水经石灰沉淀预处理后和制磷污水送制磷污水处理站经中和、混凝沉降后全部回用于冲渣和制磷系统洗涤。黄磷厂区生活污水(新建污水处理站)和锅炉生产区生

6、活污水(依托云南华电公司巡检司电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均须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绿化等。锅炉系统脱硫污水经石灰中和、絮凝沉降、二次沉淀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回用于煤灰渣增湿、冷却或渣场喷水抑尘。锅炉系统清洁废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及灰渣场喷水抑尘,剩余部分全部回用为黄磷装置生产用水,严禁外排。(三)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

7、、无害化”。—6—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磷炉渣库,加强渣库的运营管理,及时清理和处置积存的渗滤液,积极探索磷炉渣的综合利用途径,减少磷炉渣堆存量。锅炉灰渣、锅炉烟气脱硫产生磷石膏尽量综合利用,利用不完部分及时清运至华电公司白崖石渣场堆存,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磷石膏全部妥善处置。磷矿石烘干布袋粉尘、磷炉尾气脱硫产生硫磺全部外售。焦炭烘干布袋粉尘、磷炉尾气脱硫产生残液(属危废)、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废催化剂等全部用作锅炉燃料利用。制磷污水处理污泥、泥磷蒸馏渣、磷炉尾气净化脱氟产生

8、污泥属危险废物,场内临时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处置。锅炉生产区生活垃圾委托云南华电公司巡检司电厂统一处理处置。黄磷厂区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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