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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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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
2、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违法性风险;规制;供应链 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数个年头,但由于法律无明示、准入无细则、监管无定则的三无现
3、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其违法性风险甚为严峻。受此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供应链部分的业务在质和量上呈双下滑和向二三线城市突围发展的趋势。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类产品目前已经丧失利率优势,P2P诈骗风波也愈演愈烈。2015年12月16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对互联网经济及其违法性风险规制发表意见。我国互联网金融新兴不久,与北美和欧洲发达资本市场不同的是欧美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以众筹为主的融资类互联网金融,其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并且根据研究成果形成了其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我国当前互联网金
4、融研究重点仍在风险控制以及法律监管领域。因此,我国应认真梳理现有金融类法律规范,拟定一套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寻求金融秩序监管相协调的法律规制方案。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
5、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虽然民商事活动在原则上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准则[4],由于商事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所涉及的消费者①利益保护和金融安全监管,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金融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准入资质和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过,因我国互联网金融全面发展不久,关于其
6、内涵尚无定论,相关法律法规也未配套跟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当前处于无法律明示、无准入标准、无监管部门的三无尴尬境地,致使其法律资质处于高度不确定性之中,随时面临着被否定和取缔的违法性风险。在支付结算法律规范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施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支付结算取得了合法依据。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明显与《商业银行法》关于支付结算为商业银行专属业务的规定相悖,其法律位阶又低于《商业银行法》,故其规定是与上位法相
7、抵触的无效条款。在网络融资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3条、第11条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明确界定为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依此,网络融资类主体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取得合法经营权。在虚拟货币法律规范方面,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第15条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其他任何货币(被我国承认的外币除外)不具有合法地位;同时,我国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发行。由此可知,虚拟货币
8、在本质上不具备合法定位,因而也不存在储备金保障,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不具备发行货币的资质。关于其他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同样存在着法律资质的风险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既存在违反一般性法律规定的风险,也存在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风险。首先,其在资质上不符合《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存在着非法经营的风险。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章第1节和《证券法》第2章的规定,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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