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变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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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变迁探讨  【摘要】法律形式是规范法律内容的重要渊源,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而发生相应的变迁,在我国古代社会,主体性法律形式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其前后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进化过程。到了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现代意义的法问世。如今的全球化时代,东西方法律形式日渐趋同。  【关键词】法律形式;法律发展;社会变迁  【正文】    法律形式,英文表述为legalform或者formofladash;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而且其前后有一个演变进化的过程。到了

2、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初步形成了六法体系。整个民国时期,仍以六法作为主体性法律形式。全球化时代,随着东西方法律融合的加强,法律形式的趋同化也日渐明显。  一、法律形式的原初状态刑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刑与法同义,刑即是法,法即是刑。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也将法解释为刑。氏族晚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它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氏族内部成员。从夏朝开始直至战国商鞅变法前,一般将法称为刑,这段时期的法律形式以刑为主体,称之为

3、刑时代,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前期法律残酷性的体现。  每个法律变化都是独特的历史事件。[1]作为社会历史现象,法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其表现形式也一样,随着法的产生而形成,可谓先有内容后有形式。不同的法的形式被采用,是由法的内容及其他复杂因素所决定的。反过来,只有较好的法的形式,才能有效地服务于法的本质和内容。统治阶级总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迁和具体实际,采用最适合于表现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的形式,以求得最佳的统治秩序。[2]  中国自夏朝开始步入有法的社会,法律形式也开始形成。据叶孝信先生考证,夏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4、两种:一是王命,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二是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实际上是禹的后继者们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3]纵然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行为规范是禹刑。并且夏朝出现了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表明当时的刑法是维护尊老敬老传统的重要手段。不难判断,在夏朝,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家庭纠纷统统以刑法作为处理的依据,法律的野蛮性与残酷性可见一斑。  到了商朝,法律的发展在形式上也有所体现。总体上,商朝法律形式包括王命、礼、刑三种。王命包括商王发布的具有

5、军事性质的命令、具有政治性质的文告以及商王对臣民的训令。礼是在夏礼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而成的,告诫人们不要做或不能做的事情。除了王命和礼以外,最主要的是刑,包括商朝法律的总称《汤刑》以及单行法规《弃灰之法》。《汤刑》规定了古老的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实为肉刑和死刑的形式。《弃灰之法》相当于今天的单行刑法,专门针对弃灰于公道者处以断其手的惩罚,断手为五刑之外的酷刑。老五刑及断手都是极为残酷的刑罚,对社会影响巨大。  周灭商后,对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法律形式随之发生变化,明确将法律分为礼和刑两部分,礼着眼于预防,

6、刑着重于罚罪。但是,礼与刑一样,具有规范、惩治的性质。因此礼和刑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认为,礼就是广义的刑。就刑而言,周朝的刑较以前有所发展。西周中叶,司寇吕侯制定了《吕刑》。它是我国较为古老的法律文献,编纂于《尚书》之中,设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所涉内容共三千条,犯罪条文之多史无前例。同时,它还确立了赎刑制度,规定了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守则等。虽然《吕刑》不是一部标准的刑法典或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对后朝的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史书记载西周还有《九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

7、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因其有九篇而得名,是一部不公开的刑书,在西周适用时间较长,没有做大的修改。因此,周朝的刑包括《吕刑》与《九刑》。无疑,刑是周朝主体性法律形式。  郑、晋两国相继公布成文法后,其他各诸侯国也纷纷效法,陆续公布了一些成文法,从而将法律制度的改革活动推向了一个新的时代。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顺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李悝在吸收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当时比较完备的法典《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虽然《法经

8、》及其六篇均以法命名,但内容全部涉及刑事法律,与刑同义。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尽管名称上已由刑改为法,但本质上与刑无异,只不过是过渡时期法律形式的特殊表现而已。有学者认为,法的出现或者以法代刑反映出了法律制度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气息。[4]到封建社会时期,法又演化为律,作为主体性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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