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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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论文.freels)。8以他对这个五种社会的具体描述比照当今世界上的国家,那些按照英美的"自由"、"民主"模式建立起来的国家,均属第一种社会即"理性自由主义人民"。那些虽够不上自由主义者的标准,但对其他人民并不怀恶意、不具有侵略性,且接受和认可"万民法"、尊重人权的穆斯林民族,可算作第三种社会。罗尔斯为此还专门创造出"Kazanistan"这个词用来指称这种社会。今天类似沙特、科威特这样一些听命于美国意志的阿拉伯国家可以够上罗尔斯所说的Kazanistan了。虽然有许多国家在他这里对不上号,但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那就是,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和萨达姆政权下的伊拉克,肯定要被打入

2、"法外国家"之列。由于"法外国家"(而不是"人民")拒不接受和认可代表公共理性的人民(社会)所达成的"万民法"条款,它们会利用手中掌握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核武器或生化武器等,肆意攻击和侵略自由人民和全宜人民的社会;在法外国家中丝毫没有什么人权可言。因此,这种国家以难以为(也不能为)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所容忍。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要拥有"民主政体下的和平",要捍卫自己的自由和自由文化的独立,就得进行必要的自卫战争。今天,英美联军以"核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弃世界舆论与几个大国的强硬反对态度而不顾,执意对大独裁者萨达姆极权政府统治下的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和占领,实质上就是罗尔斯上面所说的这种政治

3、哲学的证明和实践。不同的是,罗尔斯更强调一些战争的"自卫"性,即作为"自卫权"的战争罢了;而小布希则更进一步从这种哲学思维中推演出"先发制人"这一外交策略。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罗尔斯所预设的"万民法"八项条款中,他只字未提"主权"这一字眼,与此相反,更多提及和使用的却是"人权";再联系美国绕过联合国对伊拉克动用武力这事实,人们通常会质问:难道一个独立国家的主权就可以被随意性侵犯了吗?难道人权就可以高于主权吗?美国政府的行为具有"合法"吗?其正义性又何在?不错,在现下的联合国框架之内,从传统民族国家的角度来审视伊拉克战争,必然会得出这些质疑。然而,当人们再用罗尔斯"现实乌托邦"思想去解读这场

4、战争时,发现这些质疑本身也可以被质疑。要全面地澄清这些质疑,我们还得追寻到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所依托的主权观和国家观那里去。在民族情结很浓的国家中,媒体和舆论经常宣传,"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内政神圣不可侵犯"。从理论上讲,这种话语系统中的"主权"和"国家",仍囿于传统的、格劳修斯意义上的国家观与主权观。按照这种传统的主权观,一个国家(政府)可以任意的处置其臣民,且不容任何外来势力或组织的干涉与染指。但是,二战以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政治经济领域出现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趋势,国际法日益变得严格起来,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愈来愈不可忽视。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国际法既限定了一个国家进行自卫战

5、争的权利,也约束着一个国家的内部自主权。除非这个国家属于罗尔斯意义上的"法外国家"。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毫不含糊地认为,"(传统民族国家的)这种自主权是错误的";9相应地,在罗尔斯哲学的逻辑中,以这种自主权为支撑的传统国家观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了。鉴于此,罗尔斯在他的《万民法》中创设了一种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族国家的"弱势国家"(弱势国家"(ThinState)────"People",以便从根本上区别于博丹和克伦维茨所主张的那种以强调主权至上和主权神圣不侵犯为特徵的"强势的国家"────"state"(传统主权国家)和"nation"(传统民族国家)。罗尔斯所说的这种国家观,更体现在当代另一位着

6、名哲学家哈贝马斯那里,而且哈贝马斯在这个方向上走得甚至比罗尔斯还要远。哈贝马斯在其"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民族国家"等一系列关于"全球化"理论的演讲和论文中,极力主张消解传统的民族国家,最终用一个全世界范围的风险共同体彻底地去取代和解构传统的民族国家。相比较之下,罗尔斯的"国家"还为各民族国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度。10基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当代哲学家对"传统主权"和"民族国家"做出的这种解构,也就不可能再有什么传统意义上所谓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了。向传统主权和民族国家发起最大挑战的,当属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理性一直在倡导和追求的人权。从西方到东方、人权在今天已经被人们普遍视为"全球正义"、"普世伦理

7、"、"世界正义"的最低底限。因此,一切主权都要在不同的程度上考虑对人权的尊重。如果仍要坚持使用"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说,那么这种不可侵犯的主权也只能是其内含已经发生了改变和置换的弱势国家的主权。这种主权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其合法(rightful)存在的前提条件。人权的主要内容已经在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政府所签署的几个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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