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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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行政诉讼抗诉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一、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法律依据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

2、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第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的抗诉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抗诉条件的新特点(一)抗诉条件进一步细化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抗诉条件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表述的方式,操作性不强,造成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对一些情形应归入何种抗诉条件难以正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抗诉的8种具体情形明确化,有利于规范

3、和促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抗诉条件的细化主要体现在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条件,从原来的一项细化为两项。另外还增加了两项关于特殊情形的抗诉条件: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这一立法的进步一方面为检察机关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有效行使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对法治发展过程中最突出问题的回应(二)增设针对立案环节的抗诉条件。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补充,重点加强了立案环节的检察监督。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相对人的弱势地位,长期面临立案

4、难的问题。立案环节既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入口,又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的门槛,在此环节增设抗诉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三)增设针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抗诉条件法律要求法官具备中立性,能够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不论是从制度设计还是职业要求上都体现上述要求。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既违背了法官的职业宗旨,又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不仅仅是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同时也包括对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三、对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科学地认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抗诉条件

5、,必须从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出发,把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考虑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经济性,又要考虑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和裁判的正确性,还要考虑抗诉条件的明确性和操作性。(一)立案环节错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事由种类多样,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糊粗疏,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标准,有曲解和限缩受案标准的倾向,受案范围过窄大大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的诉权,使大量行政纠纷得不到法律救济,反而积聚了社会矛盾,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

6、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在第91条第一项规定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抗诉条件,即针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如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二)认定事实错误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是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法院依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为基础,经过质证来确认的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了出现新的证据、证据不足、未经质证、伪造证据四种有关事实认定的情形,把握这一抗诉条件的关键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的证据的理解检察机关可以

7、作为抗诉条件使用的新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原审作出裁判前已经出现或已经由当事人主张或举证的证据,而法院由于违反相关的取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规则,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调查获取的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行政申诉案件,一般是在原审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但同时也应拥有在一定范围内调查取证的权利。原则上属于法院应调查取证而未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

8、以补救,并以调查获取的证据作为抗诉理由。新的证据的实质要件上看,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证明力尚不足以动摇原裁判的证据,虽然是新的证据,却不符合抗诉条件的要求。2.证据不足的情形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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