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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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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矫正制度论文.freel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毕业,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
2、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没有完全确立,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已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律已有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措施的规定,但这些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社区矫正的要求。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以适应社区矫正活动顺利、健康、有序地发展。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已经规定了一定的
3、社区矫正措施,但这些社区矫正措施的执行却不尽人意。(一)社区矫正的执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公安机关执行。长期以来,我国的刑罚体系都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非监禁刑的刑罚方法在法律规范中处于从属、辅助、次要的地位。”因而严格说来,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规范,有的只是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框架。正因如此而导致了法律内容与社区矫正活动除在适用范围方面较为一致外在其他方面则存在着重大差异:从实体内容来看,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只强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
4、察,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执法活动,除了对罪犯的监督考察之外,还需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矫治和教育改造,并向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与帮助,使其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社区矫正活动需要有更多的形式,包括管理措施,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不仅比较单一,而且有的内容已经过时。从程序内容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而明显忽视了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如在撤销缓刑、假释决定不服的上诉以及听证方面的权利等。从组织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派出所)。(二)制约社区矫正
5、的主要因素1、传统观念制约。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与中国传统文化紧密相连的重刑主义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的思维定势:犯了罪被判了刑就应该关进监狱实行监禁。有的人对犯了罪判了刑的罪犯不关押在监狱的社区矫正行刑方式心存疑惑。因此,必须使社会公众提高对社区矫正的价值认同。所以,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必须首先优化行刑理念。首先,必须明确,并非是犯了罪判了刑的罪犯都不关押进监狱,而是“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换言之,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罪行轻微或在监狱服
6、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在社区执行刑罚,实施社区矫正。其次,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强调“区别对待”。这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对那些罪行轻微或在监狱一定时间的改造而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一种宽容的有利于加速其改造的对待。再次,在社区矫正的罪犯尽管不在监狱关押,但社区矫正同样是对他们执行刑罚,同样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对其人身自由的依法限制、某些权利的依法剥夺或限制、一定特定义务的强制履行等正是刑罚惩罚性的具体体现。2、适用数量制约。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立法制约。首先,我国刑法对某些罪犯适用假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得假释”。其次,
7、我国刑法规定对假释、缓刑的适用的实质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第二,适用制约。首先,监狱对罪犯假释的适用上,因法律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不易把握的规定或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很少适用假释,对于可此可彼者,通常以减刑代之。其次,人民法院在对假释的裁定和缓刑的适用上,基于监狱对罪犯适用假释一样,“更多的不是考虑假释对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意义,而是考虑假释出去以后,如果再危害社会,是否会承担责任,因此,往往对假释的数量控制较严。”““对于缓刑,基于上述原因也很少适用。3、执行机制制约。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
8、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现行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其任务已经十分繁重,经常超负荷工作,无论从职责分工还是警力资源都很难再有精力有效地对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中,派出所往往一般只需要缓刑、假释人员一个月向派出所报告一次即可。”“在公安机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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