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ID:10758849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8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_第1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_第2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_第3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_第4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

2、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3、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

4、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

5、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

6、通知额度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每年3月30日前,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核定各省份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并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15日前下发预算文件补足当年所需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

7、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

8、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