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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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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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探讨[摘要]鉴于合同解除权的特殊属性,海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应只限于《海商法》的规定,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形;由于《海商法》在借鉴英国法有关告知义务和保证制度的规定时未能协调好英国制度与国内立法原则的关系,其有关上述两种解除事由的规定仍存在与法定解除权性质相悖的内容,应当予以修正。  [关键词]解除事由;告知义务;法定解除权  同其他合同当事人一样,海上保险人也同样依法享有在一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尽管实践中,由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海上保险人更多寄希望于

2、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很少主动行使解除权,但是,解除权仍是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时最常提起的抗辩事由,因此,对海上保险人法定解除事由的范围及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仍具有实践意义。  一、有关海上保险人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中都有规定。对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而在《海商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之外,海上保险人能否根据《保险法》或《合同法》解除合同,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多数学者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在《海商法》

3、未赋予解除权的情形下,《保险法》有关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也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更有学者认为,在被保险人不如期交付保费时,海上保险人还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解除合同。但鉴于解除权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就《合同法》而言,“合同信守是基本原则,合同解除是一种例外”,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时的救济手段,其设立与合同法鼓励和保障交易的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除非法律明确赋予解除权,否则应推定法律对合同解除持一般禁止的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合同解除事由的规定既是对解除权的授

4、与,也是对解除权的限制”。因此,对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有关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实质上是对保险人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合同的限制,除非《海商法》明确赋予保险人根据其他立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上述限制性规定即构成对适用《保险法》或《合同法》的阻却。而实际上,《海商法》不仅未明确授予保险人适用其他法律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在第227条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做出了一般性限制,即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可见,《海商法》严格限制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立场非常明确,主张《保险法》及《

5、合同法》的法定解除事由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无疑与《海商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有关海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只能适用《海商法》,不能适用《保险法》或《合同法》。  二、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人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海上保险人的两种法定解除事由,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此不存在太大争议。另外,也有学者主张根据《海商法》第230条被保险人未经同意转让船舶也是保险人解除合同权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实质上,保险标的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后,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仍要求保险

6、人依法解除合同实无必要,因此,将“船舶转让”理解为合同自动终止的事由更为合理,该“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中的“解除”是指合同效力终止的状态,而非使合同消灭的行为。此外,学者之间还存在着《海商法》第255条是否赋予保险人“提前解约权”的争论。对此,笔者赞同否定者的观点,认为该条只是认可保险人有权预先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非赋予保险人提前解约权。因此,根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只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所起草的《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因被保险人未支付保费也有权解除合同。但笔者认为,虽然《海商法》第227条只明确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做出了限制,但基于解除权的特殊性,不宜将该条理解为《海商法》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享有解除权的一般认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扩张解释实际上是超越了《海商法》现行规定的重新立法,其内容虽有合理之处,但却于法无据,其法律效力值得怀疑。  (一)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这一事实而设立的,因此,保险人在订立合

8、同前对保险标的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被保险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做虚假陈述时,保险合同因无法反映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而存在瑕疵,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保险人提前摆脱合同约束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所不同的是,《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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