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价格竞争 打破渠道垄断——解析车险电话营销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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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归价格竞争打破渠道垄断——解析车险电话营销的重要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在需求,二是打破代理渠道的垄断,重新分配车险利益格局的诉求。监管部门应顺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促进竞争,保险公司要在打破代理渠道垄断的同时,加强替代性服务。  继2007年8、9月人保财险相继获批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后,太保产险、中银保险等财险公司也接踵而至,纷纷计划进军电话营销车险市场。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这其实是对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以及限折令的突破与纠偏;二是打破代理渠道垄断,重新分配车险利益格局的诉求。  回归价格竞争  很多人对车险电话营销评价很高,认为电话营销

2、是保险公司直销业务的创新,是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集中体现。但客观地说,电话营销并不能算是什么新鲜事物,事实上,此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或多或少有所涉及或实施了。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普及的今天,很多财险公司的基层单位,绝大多数业务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电话营销展业而来。但此次电话营销的差别在于,其专用产品价格相对于其他渠道便宜了l5%左右,换句话说,同样的产品、同样的服务,仅仅由于销售渠道的差异,价格却大相径庭,形成了价格的双轨制,从而凸现了电话营销的价格优势。  也许并非监管部门的本意,但事实上,车险电话营销最大的意义在于,为2007年版新车险的统一条款和

3、统一费率打开了一扇价格竞争的窗口。自2000年颁布车险行业条款以来,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实现基本统一。同时,2000年6月,保监会以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名义祭出7折的限折令,这使得价格竞争机制受到很大的约束,这与市场内生的竞争需求相冲突,形成巨大的张力。  很多人认为,保险竞争主要是体现在服务上,而不是在价格上,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其理由在于保险市场商品价格即保险费率的形成,主要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限制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但是,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要承认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其特殊性,保险

4、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但这绝不能成为限制保险市场产品和价格竞争的借口。如果费率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且决定保险费率的因素会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统一产品和定价本身就是一种垄断行为,若以行政手段抹煞了这其问的差异,必然制约了竞争机制的有效性。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一切利润都是消费者的成本,保险公司经营车险的利润同样是广大车主的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车险当然是在不降低保障程度的前提下越便宜越好。但只有市场竞争才能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平均利润趋近于零。在我国垄断寡头和虾

5、米公司并存的条件下,试图通过实行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减少价格和产品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和合同安排,从而保证所有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即没有产品和价格竞争,保险公司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代理渠道和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于是,为了获取业务,很多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手续费支出远远超出规定,从而使得这~标准形同虚设,在不少地区沦为不设防的马其诺防线。在人们看来,高代理费高手续费就是在统一条款和统一价格下的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因此,行业统一条款的结果只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保险公司必然会降低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却不能从根本上治

6、理恶性价格竞争。行业自律规则屡订屡破!  中国对于车险费率的管制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即保险业恢复办理初期对费率不加管制的过渡阶段(1980一l985年),费率的指导性限制阶段(1985一l993年),严格管制阶段(19932001年)、放松管制阶段(20012002年)、费率市场化阶段(2003~2005年)以及重新严格管制阶段(2006年至今)。其中在费率市场化阶段,车险出现了恶性竞争和全行业亏损,很多人将根源归结为费率市场化,这种认识直接导致了2006年颁布车险行业条款,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并推出7折的限折令。2007年在上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行业条款的范围,从而使车险基本上实现了

7、同质同价。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重新考量的必要。人们注意到,20032005年是费率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阶段,同时也是中国车险市场新增主体最多、承保能力扩张最强的阶段。根据保险周期理论,当保险行业承保能力过剩时,具备软市场(Softmarket)的典型特征,即市场竞争将促使保险费率和承保利润下降。因此,这一阶段车险市场竞争的恶化主要是保险费率周期性变化的市场规律使然,只不过费率市场化使得这个规律通过价格竞争的形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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