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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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内容摘要】执行和解协议尽管有不可抹来的功绩,但是近年来不断受到学者们的批评。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两行为合并说的不同争议和对我国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争议出发,界定和解协议应具有的效力,进而提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机制。【关键字】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既判力效率论文代写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民事执行和解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一作法对于减轻执行积案压力,实现债权人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民

2、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认识不清而导致在立法上无有效、可行的救济程序,从而对司法实践产生执行难、执行乱不无消极影响。学者们借鉴两大法系,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提出了种种看法,但都无异顾此失彼。本文作者从理顺和解协议效力争议出发,并提出相应的救济立法建议。一、我国关于执行和协议的立法规定及出现的问题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3、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继续计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87条又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和解协议规定可综合归纳为以下: 第一、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第二、和解协议达在后双方事人应该自觉

4、遵守。第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解协议书的,可以恢复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第四、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后,执行程序方可终结。我国的这种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上弊端:第一,当事人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诉讼进程,以转移财产,从而损害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当事人在利用和解协议转移其财产以后,债权人恢复原生效和法律文书,但是这时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冠冕堂皇地以执行不能而致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二,当事人在未履行和解协议后,无任何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既没有赋予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又没有规定

5、要求追究其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损害赔偿。而导致当事人可以任意反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第三,当事人一方在和解协议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法律不能为债权人提供任何救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在《规定》第87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可终结。但是瑕疵履行当中,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完毕,而且执行和解协议又不能强制执行。二、和解协议的效力(1)和解协议效力理论的不同学说关于和解协议效力目前国内外理论界有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和两行为合并说。

6、1.诉讼行为说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之间的执行协议能产生强制执行法上的效力,效力不仅当事人受其约束,而且强制执行机关于强制在执行之际,亦应注意,执行协议之内容受其约束,强制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执行协议之内容,如有违反,执行当事人可以以执行违反规定为由,向执行机关提出来异议。这种学说主要为日本立法所采纳。2.私法行为说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纯粹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属于私法上的和解协议,其效力仅仅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不能发生强制执行法上的拘束力。强制执行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不受执行和解协议之约束,强制机关违反执行和解协议之内容之执行行为

7、,不构成违法执行。执行当事人如果一方故意违反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之约定,所负的仅仅是民法上债不履行责任。执行当事人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方法请求损害赔偿,执行受害不能直接依据强制执行法有关异议条款寻求救济。3.两行为合并说认为,和解的达成既可以产生诉讼法的效力,又可以产生私法的的效力,即执行和解协议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与诉讼法的的诉讼行为的合意,而后者之发生效力,以前者之有效为前题。这种说法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所采纳,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向能使诉讼终结,另一方面改变或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8、,其和解协议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学界关于目前我国和解协议的效力争议及分析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和解协议倒底采纳的是那种学说,是私法行为说?抑或是两行为合并说?近年来学者们都有大量的论述,学界有以下不同的看法:1.我国的和解协议仅仅具有私法上的效力而无诉讼法上的效力。持这种观点学者认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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