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

ID:10754418

大小:5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8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_第1页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_第2页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_第3页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_第4页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分析  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而言,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有的律师说:据其所接触的刑事案件,作过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10%.[1]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2]再如

2、,根据某少数民族自治区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3年6月以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统计,该地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平均为3%,其中出庭率最高的达到6%,而其他中院证人出庭率均达不到3%,低的连1%都不到。[3]笔者本人也是一名法官。笔者曾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作过粗略统计,证人出庭率不足2%,且出庭证人多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系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严重。证人不出庭的直接结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证人不出庭的又一后果,就

3、是法官不得不再次依赖于庭下阅卷,庭前审仅仅是变成了庭后审而已,新的”庭审走过场“现象出于意料地出现了。[4]不仅如此,它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之原因分析  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证人自身原因  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丘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已复礼”,重“人治”、轻“法治”,崇尚“无讼”。他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最终变成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

4、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5]时至今日,它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和言行。因此导致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已进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仍比较淡薄,普遍缺乏崇尚法治、法律至上的思想,且多数民众都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观念,既使自己亲眼目睹整个案情,也往往瞻前顾后,或闪烁其辞,或谎称不知,更不愿当被告人面去当庭作证。  3、证人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完

5、善的证人权利保障机制,现行规定又侧重于事后的救济,预防功能较差,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的同步保护,因此导致证人不愿冒险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因作证而受到打击和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又由于司法机关查处不及时或处理结果偏轻,因此严重挫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也使其他证人更加不敢出庭作证。  4、经济补偿的空缺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遭受精神压力,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这就要求要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我国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导致一些本愿作证的证人出于对经济损失的顾忌而不愿出庭作证,同时也使一些本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寻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5、客观条件限制证人出庭

6、作证。有些证人由于具有特定的职业和特殊的岗位,导致其客观上没有时间出庭作证。如侦查人员对于自己参与的勘验、搜查、扣押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可出庭作证。但由于其自身公务繁忙,经常外出办案,加之工作时间不稳定,导致其客观上无时间就众多刑事案件出庭作证。  (二)立法方面的原因  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基于自身因素外,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立法上的缺陷”。这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上的因素。  1、立法上缺乏证人特权规则和证人出庭作证例外规则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证人的适格性作了规定,却没有明文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7、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对“准许证人不出庭”的条件作了些规定,但该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同时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该条第4项规定的“有其他原因的”,就比较原则、宽泛;第3项规定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等。证人特权规则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则,也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它对全面均衡保护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对之未作任何规定。  2、现行立法欠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