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

ID:44284139

大小:88.97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10-20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_第1页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_第2页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_第3页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_第4页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开封市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我国证据立法的思考学号021030149姓名:吕树菊专业:法学学校:开封电大指导老师:戴建民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研究[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有: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而证人出庭利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

2、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拒证证人保护制度一、刑事证人出庭的重要意义(一)、刑事证人出庭是《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方式的重大改革我国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是对'‘纠问式”审判模式的重大改革,突破传统的审判方式,确立了“对抗式”审判模式,使控、辩、审职责分明,三方关系因之理顺。庭审中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对证据相互质证并展开辩论。法官处于控辩双方之间,客观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审查证据,居中裁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据是“对抗式”庭审方式的核心和灵魂,一切工作均是围绕证据开展,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

3、法定证据之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几乎每一起刑事案件均涉及证人证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美国甚至有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的说法。通常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或者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大,但是由于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自我感知或者传闻情况在经过一定时间后以言辞再现,是证人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过程遵循心理学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使善意证人也有可能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够真实的证言。与其他所有证据

4、相比较,‘'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较大的易变性”[1],鉴于证人证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证明效力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证人出席法庭作证成为必然要求,唯有此,才能对其进行质证和辩论,成为法律上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依据,从而实现其固有的诉讼价值。(二)、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造成的负面影响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的开封市两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尚不到全部案件的5%,证人出庭率明显偏低。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庭审中只能宣读证人证言笔录,以此代替对应出庭证人的询问和质证,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的异议均无法当庭得到证人的回

5、应,因而违背了庭审的直接言辞原则,不能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使证言的真伪难以甄别,增加了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这样的证人证言在可信度上必将大打折扣,被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信的可能性降低,同时也降低了当事人、旁听公众对庭审效果和裁判结果公正性的信任度,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法律的权威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只要证人不出庭作证,上述的负面影响就不可避免。二、刑事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司法实践中,造成刑事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㈠、立法上对证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是证人出庭难的首耍原因。从某种角度来说,人是自私的动物,有趋利避害的先天本能。出庭作证对一般人来说没有现实的利益可得,还需要

6、付出时间、金钱、纯粹是一种义务、负担,甚至面临被残害报复的危险。所以说,证人不庭作证是很自然的选择。我国长期以来侧重于保护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强调的是个人义务体现,忽视或者淡化对个人的利益保护。证人作证问题即是如此,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应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亦缺乏相应的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立法关于对刑

7、事证人及其亲属保护的规定,但是,立法者关注的重点是对已经发生的报复履行进行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措施。我国每年发生的证人及其亲属惨遭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很多情况却没有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未受到惩罚,消息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2]因立法的笼统规定对于粗线条,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实践中公安诃法机关难以操作,当证人受到威胁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保护时,公检法机关相互推诿,无法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