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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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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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统

2、称;不包括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工作;发改、财政、民政、国土、物价、审计、税务、统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社区(村

3、、居委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补贴,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建设用地、资金筹措、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

4、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基本具备入住条件。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按照当地保障对象的需求情况,积极落实项目用地,提前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项目审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除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规定配

5、建的保障性住房外,其余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以全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其中5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房也可按照廉租住房项目申报。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规划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以实现资金平衡,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第三章  土地供应与资金筹集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

6、应保尽保。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县(市、区)政府优先落实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调整应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

7、拍、挂、协议出让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和收益。   (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益。   (八)政府销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在上市交易时补缴的土地收益。(九)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筹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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