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性暴力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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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性暴力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性暴力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行为。主要有婚内强奸、性骚扰、非婚强奸、约会性暴力、职场潜规则、网络性暴力、妇女拐卖和强迫卖淫中的性暴力等几种情形。性暴力给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危害婚姻稳定和社会安定。产生原因在于男权主义支配、婚姻经济结构失衡、社会纵容、法制运作空间狭小、执法不力、社会连带问题等。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性暴力做出了明令禁止的规定,但是立法过于原则化、保护范围窄、司法救济缺失、行政执法难等导致保护不够全面,因此必须进行立法改革制定专门法、颁布司法保护令、全面推进反对性暴力政策改革、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保护受害者服务、解决社会连带问题发展经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妇女性暴力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性暴力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行为。主要有婚内强奸、性骚扰、非婚强奸、约会性暴力、职场潜规则、网络性暴力、妇女拐卖和强迫卖淫中的性暴力等几种情形。性暴力给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危害婚姻稳定和社会安定。产生原因在于男权主义支配、婚姻经济结构失衡、社会纵容、法制运作空间狭小、执法不力、社会连带问题等。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性暴力做出了明令禁止的规定,但是立法过于原则化、保护范围窄、司法救济缺失、行政执法难等导致保护不够全面,因此必须进行立法改革制定专门法、颁布司法保护令、全面推进反对性暴力政策改革、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保护受害者服务、解决社会连带问题发展经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妇女性暴力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性暴力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行为。主要有婚内强奸、性骚扰、非婚强奸、约会性暴力、职场潜规则、网络性暴力、妇女拐卖和强迫卖淫中的性暴力等几种情形。性暴力给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危害婚姻稳定和社会安定。产生原因在于男权主义支配、婚姻经济结构失衡、社会纵容、法制运作空间狭小、执法不力、社会连带问题等。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性暴力做出了明令禁止的规定,但是立法过于原则化、保护范围窄、司法救济缺失、行政执法难等导致保护不够全面,因此必须进行立法改革制定专门法、颁布司法保护令、全面推进反对性暴力政策改革、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保护受害者服务、解决社会连带问题发展经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字:性暴力、强奸、性骚扰、法律保护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在中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是从前人们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各类有关于性暴力的事件诸如徐州民警性虐待门、艳照门等事件在网络上的传播,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来自司法界、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愈多的关注。    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性暴力做出了明令禁止的规定。反暴工作也在不同层面展开。但是仍然有些不足。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立场,对中国妇女遭受性暴力的理论以及干预实务进行回顾、检讨与展望。    一、性暴力的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特性的强迫行为(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这些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2、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3、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4、拒绝采取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5、强制堕胎6、强迫他人卖淫7、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一般认为,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即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世界卫生组织在10个国家展开的一项关于妇女卫生和家庭暴力的研究表明,15%至71%的妇女报告说曾遭受过丈夫或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许多妇女说她们第一次性经历并不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4%至12%的妇女报告说在怀孕期间身体曾受到性虐待。    二、性暴力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姻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10年中国法学会公布了《2009受害妇女需求调查报告》,在对北京、山东、湖北、河南等7个省市473名受害妇女完成的调查中显示,在家庭性暴力中,施暴者超过91%的为丈夫,他们既有农民、无业人员等,也有公务员、警察、教师等职业者。产生家庭性暴力的原因很复杂,除了常规的对方有外遇外,还包括不是处女、长期两地分居出现信任危机等。另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受过这样的强迫。当然,这个其中还不包括避讳不说的。研究表明,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主要原因。    (二)性骚扰    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性骚扰问题广泛而严重,接受调查的169名妇女中,142人遭受过性骚扰;107人遭到过两次以上的性骚扰;152人知道周围其他女性受到过性骚扰。我国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相对比较严重,119人曾在公共场所被陌生的异性抚摸,占到被访者的70%多;102人在公共场所遭到过异性以性事为内容的玩笑、谈论、辱骂,占60%多;81人在工作场所遭到过男性同事、领导(上司)以性事为内容的谈笑、辱骂等,占47.93%。深圳当地的一项调查透露,深圳逾40%的女性曾被性骚扰。另据专家介绍,常乘公交车的女性六成亲身经历或目睹性骚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呈现空白状态,受害人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出现司法尴尬。    (三)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这里的强奸指的是非婚姻关系的强奸,据某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实际强奸犯人数远远超过了记录在案的数目。而且连环作案、团伙作案现象猖獗,并由强奸引发其他犯罪诸如杀人灭口、强迫卖淫、拐卖妇女等行为更为严重。这已经引起我国有关刑法学家的注意。    (四)约会性暴力    被称为准家庭暴力的大学生情侣约会暴力呈现增长的趋势。一项对中国女大学生的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的人遭受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的人被强奸或被企图强奸。然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警,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支持而默默承受伤害。    (五)职场潜规则性暴力    在2002年一项最新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抽到的200名市民中,曾遭遇过性侵犯的女性120名占被访女性的71%,在调查工作场所上下级关系中发生的性侵犯比例时,竟占到性侵犯比例的61%。另据一家女性调查中心关于性侵犯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最大的受害群体是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性骚扰的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    (六)网络性暴力    一项调查发现,平均每5名受访者中,便有一名曾经在网络上被要求进行虚拟性行为。香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用3个月的时间,透过网上问卷访问了3337名10至25岁青少年,当中40%为初中至高中文凭,16%为大专或以上程度的人士。受访者中有64.9%的女性表示曾遭遇网络性暴力,侵害者超过80%为陌生人或网友,主要表现为裸露性视频聊天、言语挑逗等各种形式的性侵犯。受访者中很多曾受到有猥亵成分的照片,甚至有在网友约会时被强奸。(责任编辑:编辑04)   (七)妇女拐卖和强迫卖淫中的性暴力。    拐卖妇女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明显上升以来一直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很多妇女被卖到山区农村后因为不愿意与买家发生关系而被强奸、殴打致残的事情时有发生。同时,许多妇女被拐卖到性服务场所被胁迫要求卖淫,在不愿意服从的情况下被强奸屈服的现象也时有报道。此外,中国的性产业虽然不被主流社会所承担,但是却现实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口头侮辱(11.2%)。许多女性因为不甘忍受以暴制暴,最终酿成苦果。    三、性暴力的严重后果。    (一)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由于遭受性暴力的大多数为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尤其是精神创伤远远比身体创伤更难以愈合,且遭受性暴力又是比较难于启齿的事情,受害妇女难以开口向别人倾诉,导致其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忧郁症或者精神分裂。当遭受的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性暴力受害者沦为了害人者。    (二)破坏了家庭婚姻的幸福。    许多性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这样的暴行必然会严重影响夫妻的婚姻和睦和家庭幸福。还有一些诸如强奸之类的给妇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一直不能够履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失衡。这一点已经被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遭受性暴力的人,在其生命、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人的基本人权都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讲,性暴力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性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社会文化氛围的影响    其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文化底蕴。一般男性家长制总体上是通过对女性身体的控制和对怀孕、生孩子的控制来实现的。男性主义认为暴力性的控制女性身体可以剥夺女性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和没有他们任何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近她们的身体的权利。正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下,妇女成了性暴力的对象。其二、婚姻中不平等的权利和经济结构,导致了女性对自己丈夫的依赖和屈从。一些女性由于在婚后选择服从丈夫,因而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多数在家里发生,因为家庭暴力往往会被容忍。家庭成员和家中其他成员对妇女身体和性凌虐以及强奸的事件往往不被人知,并且难以发现。其三、社会态度助长了男性对女性施暴,丈夫往往觉得妻子必须履行过性生活的义务。一些人对妇女被施暴的现象要么不闻不问,要么姑息纵容,要么对受害女性横加指责。诸如此类的态度,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消磨了受害女性的反暴意识。    (二)法治运作空间的影响。    其一、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现行保护女性性权利的立法太分散,有的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其二、执法不力。主要表现为(1)在执法过程中,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不能形成反对向妇女实施性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2)公安、司法部门对某些暴力侵害妇女事件观念陈旧,介入、干预的积极性不高;(3),法律援助的普及性不够,用于援助妇女的社会有效资源短缺;(4)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客观存在。此外,许多执法不力的现象还是根源于立法不足。    (三)社会连带问题的影响。    对妇女的施暴侵权行为之所以在当今社会得以存续,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部分社会问题相关。( 1)性暴力问题与市场竞争所引发的失业下岗问题、竞争焦虑问题等相关。(2)性骚扰问题与市场经济引发部分男性道德滑坡、占有欲望过度膨胀等问题相关。对经济利益的角逐使部分男子人文道德滑坡、占有欲望过度膨胀,对女人的占有成为其无数欲望中的一种,于是性骚扰、嫖娼等现象就出现了。    (四)主观因素的影响。    所涉个体任何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与其所涉主体(包括受害者和施暴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存在内在联系,因此,考察对妇女的暴力侵权行为还必须从主体因素入手。就施暴者而言,其个人原因主要有:法律观念淡薄,无视自己施暴行为的违法性;男权思想严重,对女性有过度的控制欲望;想素质不高,人生修养差,有某些不良的性格和品格,等等。就受害者而言,其个人原因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差,不易警觉暴力侵害行为的发生;自我保护能力差,遭遇暴力侵害行为时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自救;存在屈从忍耐的心理,遭遇暴力侵害事件后不愿张扬;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或不愿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等等。    五、我国立法中对性暴力的规定以及缺失。    (一)对妇女性权利的保护散见于我国的各部门法中,主要体现在:    1、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外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罪、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对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行为作了此惩罚性的规定。(责任编辑:编辑04)   2、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有:    第二条第四款: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对妇女进行猥亵。第三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3、在《婚姻法》中的规定有:    (二)我国法律保护规定的缺失    1、立法中关于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的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关于性权利的保护更是凤毛麟角。中国的刑法、民法、妇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或是中性条款,或是原则规定,都非常笼统、抽象,难于执行。    2、保护涵盖面过窄。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有对性强迫侵犯等进行规定,据2001年11月20日四川在线载的一篇题为性骚扰叫板法律空白的文章报道,并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透视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呈现空白状态,受害人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出现保护尴尬。    3、司法救济的缺失。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刚性的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我国刑法没有性暴力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妇女性权利的措施,但是因为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另外,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权利不明确,缺少代理人及自力救济的法律支持,诉讼中个人安全无保障,更无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等,是妇女受害人无法解除后顾之忧。刑法的打击力度不够,既没有体现中国本土特色,也不符合反对性暴力国际化的潮流。    4、行政执法难点。主要表现在治安处罚手段中暴力行为的司法矫正,如训诫、拘留、劳动教养是不是有效,对男性施暴者的行为矫正有没有更为科学有效的手段,这些都是制约保护妇女性权力的原因之一。    六、预防和消除针对妇女性暴力的对策。    (一)法律改革    1、立法改革    虽然目前如强奸等严重侵害妇女性权利的情况已经有法律的规制,但是像性骚扰之类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性暴力还未得到界定和规制。因此需要对性暴力的定罪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应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性暴力。当然考虑到目前制定《反对性暴力法》等的条件尚未成熟,可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等积累了经验之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或者也可以通过对《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增加强制性规定,完善惩罚机制。    2、司法改革    为了更好的保护性暴力的受害者,应在有关法律中增设以下条款:第一、增加民事保护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检察执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可以提出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可以包括若干项,主要有禁止施暴人对受害者继续实施性暴力:禁止施暴人利用各种方式骚扰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住处、工作地点等。保护令由法院审理签发:第二、增加司法矫治处分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实施性暴力倾向、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得人或业已实施某种性骚扰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司法矫治处分。这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处分,可以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有利于施暴者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增设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机制,以更好的保护性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二)政策改革    只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明确的反暴力政策才能引导和保障反性暴力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首先必须对性暴力有个明确的定义,其次要以对性暴力零容忍为原则,可以采取公共卫生法处理性暴力问题,因为期预防比后期的补救更为重要,有效的预防应当着眼于减少风险因素和增强保护因素,因此必须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健康卫生环境。此外还应当协调法律和社会对策,进行多学科协作: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角色,协调各方工作,采用整体性、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来防止性暴力,同时要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建立与民间的伙伴关系。    (三)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性暴力受害者和处理施暴者,应当考虑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项目。首先要进行全国性的、反性暴力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性暴力相关法律,法律援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强奸迷思,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两个方面。其次结合法律、医疗和社会领域的服务,如紧急医疗照顾和医疗跟进服务,咨询,法医证据收集,法律支持以及社区咨询教育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最后在推动政策法规和专业服务发展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研究。除前文提到的建立数据系统,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概念规范化之外,还应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一步研究特定的文化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考察性暴力对受害者、施暴者及旁观者的影响,对各项规划和服务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测量家庭风险水平,计算性暴力服务的成本。    (四)解决社会连带问题。    要在短期内全部解决地区贫困问题、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积压问题、婚姻市场问题、流动人口问题、道德滑坡问题等一系列与性暴力侵害妇女相关的社会问题是不现实的,实际上,有的社会问题如失业下岗问题、竞争焦虑问题、贫富悬殊问题、卖淫嫖娼问题等在短期内只能得到缓解,而不可能得以根除。笔者认为,首先要进行法制宣传,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同时通过各种保障措施来保护群众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最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发展经济,减少社会失业现象,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责任编辑:编辑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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