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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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中方干部,可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中方

3、合营伙伴推荐或从人才交流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招聘干部不能满足需要,需跨省、地、市、县招聘干部时,当地人事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按照条件审批,当地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落户指标,由当地公安部门单独划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原单位已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及出国、出境的政审工作,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原单位委派或推荐,与原单位暂未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4、。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应事先报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列入分配计划,优先进行分配。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不得以收取不合理费用、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干部可以提出辞职或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被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聘用的中方干部,属于下列情况者,原单位有权不予放行:  (一)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原单位出资培训,在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承

5、担人;  (四)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并在国家不准改行期限内的;  (五)经检察、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中方干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要求成为国家正式干部的,经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按本省国营企业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报当地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中方干部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我

6、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聘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聘用合同的标准文本须报管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中方干部,特别是担任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聘任

7、期内,中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  第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严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愈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确实无法安排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工作纪律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被判刑的;  (四)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

8、方干部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去工作:  (一)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中方干部本人因特殊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辞职的。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符合第十四条(一)、(四)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应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

9、的,由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资、奖励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调资升级奖励、津贴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自行确定。  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符合调资规定的,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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