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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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比较研究论文一、公益诉讼概说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整个社会生活结构与人文地理环境——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大变化。近些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有关公害、灾难、及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纷争不断产生,不论是直接对人侵害,例如生命、人体健康、财产的伤害毁损,或是间接对人侵害,例如居住环境的污染,都会因为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及规模庞大.freeledium),没有诉就不能接受救济。罗马法曾经历过三种诉讼程序过程,即法律(法定)诉讼程序时期,程式诉讼程序时期和非常诉讼程序时期。公益诉讼则产生于程式诉讼程序时期。要了解古罗马公益诉讼的形成与发展,就必须对上述三种

2、诉讼程序的演变进行认真地考察。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制度,原告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诉权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的言语、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故称其为法定诉讼。法律诉讼程序分为在法务官面前进行的法庭(iniure)程序和在审判人面前(aprdiudicem)进行的程序这两个阶段。原告应首先在法务官面前进行的法庭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对被告享有某诉,并申请依该诉接受审判的许可。该诉的范围仅限于《十二铜表法》及其之后制定的市民法的规定;同时还要求原告在法务官面前按照及其严格的形式,运用公式化语言和象征性行为提出主张,稍有失误即有可能招致败诉。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有一段名

3、言,即“某人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因在其诉(指诉状-原作注)中使用的是‘葡萄树’(vites)这个名词,结果遭到了败诉。因为作为其诉(请求)之根据的《十二铜表法》仅仅笼统地规定了‘砍树’,故而他在诉状中应当使用‘树’(arbores)这个名词。”这是关于法律诉讼特征的贴切表述。9原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请求,而法务官则对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进行审查。法务官若认定原告的诉不具备法定要件,就宣布拒绝诉讼(denegatioactionis),以切断诉讼;若认定具备法定要件,就开始争讼程序(litiscontestatio,日译“争点决定”)。据此,案件从法务官的手中分

4、离,随后进入当事人选择的在审判人面前进行的程序。审判人在审判诉的成立要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若认定诉的成立要件事实为存在,将作出肯定该诉的判决;反之,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法律诉讼程序使我们对罗马法的诉讼形态及其内涵本质有了一个基本认识和把握:在古罗马民事诉讼中,当案件已发生时,首先将审查该案件是否符合法所规定的诉的要件事实,从法律出发考察诉讼。依照法律诉讼程序,罗马法院只对《十二铜表法》及其后来制定的若干法律所规定的案件,给予裁判上的救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关系日趋复杂化,这种仅对法律规定的案件进行救济的模式将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另外,法律诉讼程序受严

5、格的形式主义支配,当事人常因误及该形式而导致败诉,所以为世人所恶。因此,到了罗马共和国中期,与法律诉讼程序并存,罗马法院开始采用程式书(formula)方式,.freelularverfahren)也分为在法务官面前的法庭程序和在审判人面前的审判程序两个阶段。首先在法庭程序中,原告不是通过法定的公式语言,而是以程式书形式,向法务官提示依市民法及依法类推认为自己所具有的诉,并请求给予依照程式书在审判人面前进行审判程序的许可(诉的申请Postnlatioactionis)。程式书上首先必须记载请求原因(cauasactionis)和原告主张。其次是一种以“如果上述事实清楚,审判人

6、就进行A审判;如果不清楚,则进行B审判”形式记载的审判次序书。法务官在审查后,若认定原告存在诉时,就允许依该程式引起审判程序。接着诉就进入争讼程序(争点决定)阶段,并与法务官相分离。此后是开始审判人面前的程序,审判人通过审理程式书上记载的事实存在与否之后,依程式书宣告判决。程式书诉讼程序是法律诉讼程序发展的产物,在该程序中固然不须像法律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地、形式地适用法律,但诉讼在这里也是从既存的法律出发来加以考察的,而诉就是其出发点。其后进入元首制时代。一种从统治者(元首及其代理人的官吏)的立场对被统治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的程序(非常诉讼程序Kognitionsver-fah

7、nen)异常地发达起来。此种程序废止了法律诉讼程序和程式书诉讼程序(这两者统称为通常诉讼程序)中那种在审判人面前的程序,而采取了由法务官全面进行裁判的方式。整个程式书诉讼程序时代中,法务官受理过何种案件,并许可何种程式书,都通过每个法务官就任年度开始的告示得以明确化、公开化。而对这些告示进行体系化形成的永久告示录(edictumperpetum),其后来具有了制定法的效力。就来源于法务官告示这一意义而言,这个制定法就具有强烈的裁判规范色彩。然而,法务官是原有市民法的适用者,而且这个告示录也是以市民法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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