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审〔2014〕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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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环审〔2014〕19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40万吨/年润滑油加氢异构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40万吨/年润滑油加氢异构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现有厂区内,拟新建一套40万吨/年润滑油加氢异构装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以加氢尾油和氢气—5—为原料,年产干气1.3万吨、石脑油2

2、.2万吨、轻柴油1.3万吨、2#基础油2.2万吨、4#基础油27.3万吨、6#基础油6万吨和乙烯料17.6万吨。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以新带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炼油分部全厂水、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实现全厂废水以及大气和水污染物的减排目标,提高全厂污染防治水平。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

3、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含硫污水、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第II时段一级标准后方可外排。(三)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加热炉以脱硫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其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排放限值。—5—厂界总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7-2003)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周界外监控

4、点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项目应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5、(GB18599-2001)的要求。(六)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及《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

6、保环境安全。—5—(八)项目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分别控制在3.41吨/年、0.57吨/年、2.52吨/年、35.2吨/年以内,所需指标纳入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给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另行划拨。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

7、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9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茂名市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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