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解释理论之检讨与重构

我国刑法解释理论之检讨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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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解释理论之检讨与重构【关键词】刑法解释制度;解释目标;解释体制;解释程序;论文代写一、现有刑法解释理论审视《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法律的权力。刑法解释制度的合法律性即在此,但理论界关于刑法解释制度存废的争议颇大,甚至有学者提出应废止刑法解释制度。1认同刑法解释制度的学者,也对刑法解释的方法和内容提出了种种质疑。2学术界对刑法解释提出的质疑,反映了刑法解释所面临的正当化危机。刑法解释体制、解释方法、解释内容的正当性都在一定程度

2、上受到挑战。面对刑法解释的正当化危机,学术界提出了种种理论试图予以化解,藉以捍卫此理念:合法律的刑法解释体制能够做出正当的刑法解释。如有论者认为刑法解释的必要性系由刑法规范的抽象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决定,3有学者引入法律解释学理论试图超越刑法解释的主客观的对立,4有学者引入诠释学的基本原理提出要实现刑法解释向主体间性范式的转变,5还有学者引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系统改造了刑法解释理论。6纵观前述各种理论,本文认为,现有刑法解释研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解释目标定位错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7客观说8和折中说

3、(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9客观说为主、主观说为辅;主客体融合说10)。11在这种关于主客观的理论争议中,有论者认为现有的刑法解释研究迷失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中。12对于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论是主观说、客观说,还是折中说,一个共同的预设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是确定刑法条文的含义是什么,差别仅在于探究刑法含义是什么所诉诸的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抑或是刑法的客观文本,还是兼顾二者。从本体论的视角看,论者均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认为解释刑法含义是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二是解释体制模糊混乱。首先是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持一元论的学者认为

4、刑法解释的主体是单一的,有的认为刑法解释的主体是立法机关,有的认为刑法解释的主体是法院,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的主体是法官。13持多元论的学者则认为刑法解释包括立法机关、法院、法官,14甚至包括学者。15其次是刑法解释的任务,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是法官在审判个案时才需要刑法解释,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应该是有权机关出台抽象的规范。但现有理论在讨论刑法解释体制时,重点考察的仅仅是解释主体(是谁)、解释任务的差异(是适用性解释还是规范性解释),而未认识到解释过程本质上应有的差异。三是对解释程序缺乏反思。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大多流于

5、一般化,即客观描述现有的刑法解释程序。16只有少数学者对现有的刑法解释程序提出质疑,认为应当提高刑法解释的程序参与,以建构理想的对话情境。17但是对于如何系统重构现有解释程序缺乏充分的论述,操作性不强。四是刑法解释方法趋同。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如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包括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和论理解释(扩展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等)。18有学者指出解释方法间还存在排序问题。19但不论是传统的刑法解释学,还是建立在诠释学基础上的最新刑法解释研究,在解释方法上始终未能摆脱语义学的研究范畴。正是如此,本文认为有必

6、要重新审视刑法解释的方法问题,以超越语义学解释方法的视域限制。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改造现有的刑法解释理论,论证合法律的解释体制如何获得正当的刑法解释。下文将以对三个解释任务的分析为切入点,分四步逐一论述如何实现刑法解释在认识上、体制上、程序上和方法上的转变,以重构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进而破解刑法解释所面临的正当化危机。二、认识转变:从真理到共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解释A-1中禁书和A-2中淫秽物品时是否有差异呢?如果有,差异在什么地方?本文认为,二者确实存在差异,且差异甚大:首先,解释对象差异。A-1解释

7、的对象是《大清律例》,对于当下的解释者而言,如何理解《大清律例》的条文对我们法律共同体成员的行为选择并无影响。22因为《大清律例》并非现行有效的法律,仅仅是我们研究的客体,一个历史文本。而A-2解释的对象是对我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刑法》。故如何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不单纯是一个理解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它还关系到我们如何根据刑法解释的内容决定我们的行动。市民须根据解释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法官要根据解释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其次,解释视角差异。解释对象的差异导致我们所采取的视角不同。对A-1的解释,我们采取的是外在

8、的视角,一种观察、描述客观世界的视角,即科学研究者的视角,外在视角使我们的行为与解释对象相分离。而对A-2的解释,我们必须采取内在的视角,即以参与者的视角探讨确定《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而明确我们行为选择的方向,内在视角使得我们的行为与解释对象相关联。23对A-1的解释,仅仅是一个认知问题,而对A-2的解释则不仅仅是一个认知问题,还是一个意志问题,即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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