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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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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忘戴安全帽枉送命一条一、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死者,男,22岁,江苏沭阳人)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
2、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
3、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三、事故责任 1、该公司起重操作工陈××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未佩戴安全帽,造成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没有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职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3、该公司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使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安全标志不全;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5、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4、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李××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指挥不到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5、该公司吴××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帽,冒险作业,采取避险措施不当,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四、处理意见 1、鉴于事故直接责任者陈××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既是事故肇事者,又是事故受害者,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
6、任。 2、嘉兴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许××及嘉兴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嘉兴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4、责令嘉兴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对吴××违反劳动纪律,冒险作业,给予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挥监督不力,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防范措施
7、 1、嘉兴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12.1”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查隐患、抓整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各类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公布,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落实专人登记备案。 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要求。 4、在从事吊装等
8、危险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5、加大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生产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配齐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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