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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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虽然有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辩护人责任定位不准,辩护人会见难、阅卷难等诸多问题,造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制度的运行面临诸多困难甚至障碍。鉴于此,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成为方方面面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目前已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来看,应该说主要的、突出的问题已经解决。关键词:责任定位;诉讼地位;权利实现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

2、上有很大进步。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立法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同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次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很好地贯彻。以上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造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制度的运行面临诸多困难甚至障碍。鉴于此,人们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极为关切和期待。从目前已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来看,应该说主要的、突出的问题已经解决。本文就此做些解读。一、对辩护人的责任重新定位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的本原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派生主体是辩护人,但从发挥和实现刑事辩护作用的角度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

3、出。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就是辩护人辩护制度。因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诉讼权利、义务怎样?具体来讲,辩护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于辩护作用的发挥和辩护效果的取得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刑事辩护制度的真正建立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相当一些人对辩护制度、辩护律师还抱有相当大的偏见、成见的国家,对这个问题如何定位意义重大,影响深刻。因此,这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辩护人的资格和种类,而且为了促使辩护人尽职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还规定了一个别国法律

4、一般不具有的条文,即第35条专门就辩护人的责任rdquo;所作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dquo;表面上看,该规定并没有什么操作性,实际意义不大。但是,应该说它对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巨大,是立法者关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纲领,也是评价辩护人辩护工作的一个总体标准。但客观地看,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偏差刑法论文:其一,把辩护人的辩护定位在要承担举证责任上。这从该规定的文字表述上一目了然:辩护人的责任,是根

5、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岂不是要让辩护人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对制约、轻视甚至无视辩护人的辩护产生着直接、广泛的影响。在云南杜培武杀人冤案中,被告人杜培武的辩护律师针对指控事实和证据从多方面提出异议,进行无罪辩护。但一审判决书对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反驳称: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护观点的成立,仅就指控证据材料的部分内容加以分析评述,而否定相关证据的整体证明效力hellip;hellip;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

6、dquo;。被告人不服一审有罪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与一审判决如出一辙: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对杜培武所做的无罪辩护意见因无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于是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只是把原判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料几年后真凶落网,杜培武获得清白。杜培武冤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要求辩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的观念对审判人员具有重要的影响无可否认,并且这种思维不是孤立地存在于杜培武的个案之中,而是相当普遍地存在于司法人员的观念之中,至今仍然发挥着影响

7、力,这不能不促使我们反思第35条的规定。其二,把辩护人的辩护限制在实体辩护的范围内。在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rdquo;涉及的都是实体法律问题,而对于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问题、诉讼过程中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问题譬如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辩护人是否有权提出,该条并没有明确回答,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对此则持否定的态度。笔者曾作为辩护律师在某省高级法院为一起故意杀人罪的上诉案出庭辩护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

8、几近半年二审法院不宣告裁判。为此笔者致电办案法官询问原因,指出该案已超过法定审限,督促快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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